新闻频道 股票 公司 宏观 快讯 基金频道 银行理财

男子乘坐他人车出差遇事故受伤 起诉获赔23万

2014-01-09 16:31:25

  杨继锋乘坐别人的车出差时,由于车辆撞上停在路上的故障车导致发生车祸,杨继锋身受重伤。因赔偿问题,杨继锋诉至法院。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杨继峰经济损失53170.16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的基础上赔偿原告杨继峰经济损失54126.67元;被告温德志赔偿原告杨继峰经济损失126295.55元。

  廖子钧是被告广西梧州市桂南钛业有限公司的职工。2013年1月1日,廖子钧驾驶被告广西梧州市桂南钛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出差,原告杨继锋、被告温德志及黄和静乘车同行。途中被告温德志替换廖子钧驾驶该车沿304省道由桂平往贵港方向行驶,至304省道192KM+600M处,遇被告骆国毅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因故障停在路上, 被告温德志驾车避让不及,致使轻型普通货车车头碰撞轻型自卸货车左后角,造成原告杨继峰及廖子钧、黄和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1月14日,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中被告温德志负主要责任,被告骆国毅负次要责任,原告杨继峰及廖子钧、黄和静均无责任。原告杨继峰受伤当日被送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1.右侧筛骨板、左侧上颌窦前外侧壁及左侧额骨骨折,头皮挫裂伤;2.颈髓损伤。2013年2月6日原告出院,共住院37天,医嘱继续针灸及康复训练。住院期间用去医疗费42918.8元。

  经查明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南宁市泰隆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交强险保险金额12200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00000元(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时,两保险均处于有效期内。原告杨继峰在广西贵港市亿丰贸易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在该公司安排的宿舍住宿。

  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是被告温德志与被告骆国毅共同违章驾驶所致,交警部门据此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程序合法、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予以确认。轻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对于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再由被告温德志与被告骆国毅按7:3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广西梧州市桂南钛业有限公司虽是轻型普通货车的登记车主,但被告温德志并非被告广西梧州市桂南钛业有限公司雇请的司机,且事发时被告温德志具有符合所驾车型的驾驶资格,故被告广西梧州市桂南钛业有限公司不须对被告温德志应承担的赔偿款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骆国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部分,因其事发时具有符合所驾车型的驾驶资格,且无证据表明其与被告南宁市泰隆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故被告南宁市泰隆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须对被告骆国毅应承担的赔偿款项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轻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由该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不计免赔率的基础上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骆国毅承担。

  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请,参照201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认定如下:一、医疗费42918.8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480元(40元/天×37天);三、护理费为2081.53元(20534元/年÷365天×37天)。四、误工费为9668.05元(33608元/年÷365天×105天)。五、交通费500元。六、伤残赔偿金。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程度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七级伤残,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赔偿系数为40%。因此,原告的伤残赔偿金为169944元(21243元/年×20年×40%)。七、鉴定费1050元;八、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上述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38592.38元。因本次事故的另两位被侵权人廖子钧、黄和静已另案起诉本案五被告主张民事权利,三案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总额已超过本案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均衡本次事故各被侵权人的利益,法院根据三位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本案原告经济损失58170.16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180422.22元(238592.38元-58170.16元)由被告温德志与被告骆国毅按7:3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被告温德志承担126295.55元,被告骆国毅承担54126.67元,其中被告骆国毅应承担的赔偿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事故发生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扣除后仍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53170.16元。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