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的吴某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日前被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粟山村委会一水泥路旁的草丛里捡到一支猎枪和两发子弹,遂拿回家收藏。同月30日晚,吴某某酒后驾驶电动车携带之前捡到的猎枪和两发子弹到粟山村委会附近的树林里打鸟,未果后于次日凌晨返家途中时,吴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群众发现其身上携带枪支后,遂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公安民警当场将其随身携带的猎枪和两发子弹予以扣缴。经鉴定,吴某某所持猎枪以火药为动力,击发功能正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