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买卖讲究的就是信誉,而有人却拖欠了货款2年之久,货款达23万余元,货主无奈只能一纸诉状将买主夫妻告上法院,在证据和法律面前,夫妻俩归还了欠款。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桂有、黄千兰支付给原告李岳强货款233955元。
被告李桂有与被告黄千兰系夫妻关系。2011年8月,被告李桂有开始在原告处购买饲料,用于饲养蛋鸭,被告李桂有当时没有及时支付货款。2012年4月5日,原告与被告李桂有结算,确认被告李桂有尚欠原告货款233955元,为此,被告李桂有当日立写一份欠条给原告收执。之后,到了2013年8月被告仍未支付所欠的货款,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李桂有欠其货款233955元,有原告提供被告李桂有立写的欠条证实,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上述货款虽是以被告李桂有名义所欠,但是系被告李桂有与被告黄千兰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认定为被告李桂有、黄千兰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原告请求被告李桂有、黄千兰支付该笔货款233955元,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被告李桂有、黄千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