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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对技侦工作的影响

2014-01-20 11:44:54 中国网

  新刑诉法对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工作有不少新规定,其主要完善了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生物样本采集制度、全程录音录像制度、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出庭制度等。另外,还有一些条文的立法精神与检察技术工作密切相关。新规定对检察技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笔者就检察技术部门如何应对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与检察技术工作相关的刑诉法条文修改情况

  第48条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将“勘验、检查笔录” 修改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将“视听资料” 修改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54条关于非法实物证据裁量排除的规定;

  第62条关于对鉴定人保护措施的规定;

  第121条关于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规定;

  第130条关于样本采集的规定;

  第145条删除了原条款中的“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规定;

  第187条关于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规定;

  第192条关于专家证人出庭制度的规定;

  第290条关于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的规定。

  二、检察技术部门应做好的几项重点工作

  1、正确理解“鉴定意见”的含义,切实提高鉴定意见的质量

  新刑诉法第48条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是涉及鉴定方面的一个重要修改,是对鉴定结果的客观评价。检察技术部门及其鉴定人要正确理解这一修改的深刻含义,在理念上要做到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的转变。

  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鉴定结果是鉴定人的认识活动,不是对人或事物作出的“最后的论断”。它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不同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可能是不同的,所以称之为“鉴定意见”更符合实际。新刑诉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后,“鉴定意见”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中的“科学证言”或者“科学法官”,这便于鉴定人理性地进行司法鉴定,便于司法机关正确地对鉴定意见审查判断。

  2、做好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的收集和审查

  新刑诉法第48条还将“物证”与“书证”作为两种证据分别规定,将“勘验、检查笔录”修改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将“视听资料”修改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察技术部门是为检察业务部门提供证据服务的,上述修改,为检察技术部门在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方面增加了新的工作内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收集证据要符合法定程序。新刑诉法第54条第1款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二是物证、书证等证据的发现、固定、提取、包装和运送,要符合技术规范,采用正确的

  方法,防止损坏、污染。三是对侦查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在查办案件和行政执法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涉及的技术性问题进行审查。

  3、正确采集或者收集符合要求的样本

  新刑诉法第130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侦查过程中,在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时,指纹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是常见的采集对象。样本的种类很多,只要有助于案件侦查,其他的生物样本或者非生物样本,如痕迹样本、笔迹样本、声纹样本等,都可以作为采集或者收集的对象。

  收取样本一般是侦查机关的任务。如果收取样本涉及专门技术和方法,可由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或者协助下进行。收取样本一定要程序合法,方法正确,要符合鉴定对样本的数量和质量要求。要根据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提取、包装、运送和处置,防止损坏、污染。

  4、严格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

  新刑诉法第121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起步较早。高检院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

  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检察技术部门在全程录音录像方面的职责,主要表现在:一是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及其工作流程的规定,由专门的视听技术人员负责,规范管理,保证质量。二是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活动的合法性加以证明。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而供述的,或者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提出异议的,可以由录音录像制作人出庭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或者说明情况。三是对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录音录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剪辑、修改、删除等情况,以及是否全程录音录像。

  5、认真履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新刑诉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鉴定人出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等均有规定。过去,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出庭的情形并不多。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随着对诉讼程序以及证据要求的提高,出庭量将增加。由于检察技术部门主要受理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委托的鉴定,所以应积极配合公诉等业务部门做好出庭工作,把

  出庭作证作为鉴定工作的一部分,要改变过去“鉴定书一交付,鉴定就完事”的观念。

  鉴定人出庭,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二是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三是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在此情况下,鉴定人就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应当向法庭说明原因。

  关于鉴定人出庭的人数,法律并未规定。可根据案件的社会影响、技术鉴定的难易程度、当事人是否申请专家证人等情况而定。

  鉴定人要做好出庭的准备工作。要了解有关案情;准备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证书等材料;了解鉴定材料、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的关系;熟悉鉴定的步骤、方法和依据;预测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能提出的问题,并拟好回答的要点;制作与鉴定意见有关的图片、幻灯片或者录像等资料,以供在法庭上展示,增强效果。

  鉴定人出庭的主要任务,一是宣读鉴定意见书;二是回答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鉴定依据等与鉴定有关的问题,依法接受法庭质证。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

  由于鉴定是由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实施的,所以,同一案件的若干鉴定人同时有法定理由不能出庭的情形并不多见。但如果确实遇有鉴定人同时有特殊情况或者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如突患重病、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一定要向公诉部门和法庭说明原因,在经人民法院准许的情况下,鉴定人可以采

  用书面方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除此之外,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故意不出庭作证的,均被视为 “拒不出庭作证”。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其鉴定意见将被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对人民检察院履行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也将造成不利后果。《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登记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必要时,注销其鉴定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鉴定资格。登记管理部门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

  6、正确应对专家证人出庭

  新刑诉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该条明确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

  专家证人出庭制度的确立,将增加庭审的对抗性。检察技术部门及其鉴定人的任务是:一是以鉴定人的身份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专家证人的质证。二是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对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三是与公诉部门协商,建立专家证人库,应对相关行业鉴定意见的出庭质证。专家证人库除了涉及人民检察院开展的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种类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和心理测试五类鉴定业务外,还应根据需要建立精神病鉴定、资产评估鉴定、机动车辆鉴定、建筑工程质量和造价鉴定、文物书画鉴定等鉴定行业的专家证人库。

  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鉴定人相同。

  三、检察技术部门应对新刑诉法的措施

  新刑诉法对检察工作影响很大,促使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监所等检察业务工作方式的转变,对检察技术工作同样如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技术部门应加快适应新刑诉法,转变工作方式,积极落实新刑诉法的新要求,努力把检察技术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1、深入学习,正确理解新刑诉法,切实增强执行的自觉性

  检察技术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贯彻执行新刑诉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新刑事诉讼法,使检察技术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新刑诉法的原则、精神和内容,重点学好与检察技术工作密切相关的规定。要通过学习,统一思想,纠正技术人员中可能存在的消极抱怨、等待观望的错误认识,强化 “五个意识”,做到“六个并重”,遵循司法规律,转变检察技术工作方式。

  2、按照“提高数量,保证质量,注重效率,保障有力”的指导思想,高标准、严要求的做好检察技术工作

  检察技术部门及其检察技术人员要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提高检验鉴定案件的数量,切实改变有些地方无案可办或者案件过少的局面;要严格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按照《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规范受理案件程序,把程序公正作为保证检察技术工作质量,提高鉴定意见科学性的前提和基础;要增强时效意识,积极探索有利于提

  高办案效率的机制和措施,特别是要严格遵守法定时限要求,提高工作效率;要全面提升检察技术对检察工作的保障作用,增强各项检察技术工作特别是检验鉴定的效果,提高检察技术工作的主动性、及时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3、加强检察技术队伍建设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各级院必须着力加强检察技术队伍建设,造就一支素质过硬、作风扎实、保障有力、甘于奉献的检察技术队伍,保证检察技术部门应对新刑诉法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一是加大技术人员力量的投入,解决人员保障问题。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技术部门的工作量将大幅增加,技术人员的保障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岗位练兵、学术交流、出庭质证技能训练等业务活动,着力提高检察技术人员的能力。三是开展技术职称评定等工作,应对出庭之需要。

  4、加大投入,全面提升检察技术工作的保障作用

  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全面提升检察技术工作对检察工作的技术保障作用,加快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完善、改造和升级工作。在法医、文检、司法会计、电子物证、心理测试等实用、特色和优势专业上有所突破,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检察院 辛亚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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