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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为赚取差价 低价买赃车高价卖

2014-02-25 10:58:20

  为赚取差价,一个体户从他人低价购买回一辆盗窃得来的摩托车,想不到欲高价卖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使自己陷入囹圄。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覃炳国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覃炳国拥有大专文凭,是一名个体户,收入还不错,可他却不满足,企图以低价购买赃物高价卖出赚取差价。2012年9月7日中午,覃炳国明知他人向其销售的1辆嘉陵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50元)是盗窃得来,仍在贵港市港北区和平路风景桥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购买。同月11日,覃炳国在贵港市港北区江北大道谊宾大酒店停车场欲将该摩托车销赃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上述摩托车已返还失主谭建辉。

  另查明,覃炳国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3月18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7月4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1年8月31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炳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炳国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覃炳国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覃炳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覃炳国这样一名拥有大专文化的人来说,相关的法律常识还是知道的。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覃炳国仍低价购买以便自己日后高价卖,牟取暴利的犯罪行为动机十分明显,其行为也为犯罪分子销赃提供了便利,对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形成阻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故而其应当受到刑事追究。(黄丽丽 莫一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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