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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鼎盛志城投资管理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涉嫌商业欺诈

2014-02-24 18:32:49

  本人于2010年通过收看黑龙江鼎盛志城投资管理公司在张家口桥西区明德南路投资的地下商业街商铺销售广告(张家口电视台),后与该公司签订商铺预售合同,并交付预付款。

  事后发现该公司在销售、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经与该公司以及张家口市人防多次协商退款无果后,本人不得不对该公司的如下行为进行举报:

  1、该项目属张家口市人防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该项目属人防工程,所有权属国家,开发商对该项目只能租赁不能对外出售。但该公司于2010年初已开始对外大肆宣传销售,且与购买者签订的预售合同期限为70年,实属商业欺诈行为。(以预售合同为证)

  2、按照国人防办字〔2001〕211号《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单位或个人无证使用人防工程的,将被视为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该公司从未向购买者出示过该证件。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何来70年?

  3、签订预售合同前,销售人员明确表示:商铺可交由该公司负责租赁,每年以商铺总价的8%返还租金;付款方式为:购买者可先支付商铺总价的50%,剩余款项在五年内付清(租金返还+剩余款)。可当购买者与该公司签订预售合同时,预售合同上并未说明8%返租事宜。销售人员当时称返租事宜将会在代理租赁合同中说明,从而导致很多无辜购买者听信销售人员的欺骗与之签约。项目投入运营后,该公司返租不足4%,购买者与之理论,销售人员以未形成书面约定为由拒绝按照商铺总额的8%返还租金。在此情况下,购买者要求退款,该公司也拒不退款。(所有商铺购买者均可以作证)

  4、该公司在代理购买者进行商铺租赁过程中,既没有兑现商铺总额8%的租金返还承诺,更没有向购买者出具与租赁户签订的租赁协议,完全凭借自己的单方面意愿进行租金返还,商铺的其他事宜也均按照该公司自己单方面的意愿执行,购买者在一系列行为活动中的处境极为被动,任由该公司随意摆布。(所有商户均可以作证)

  5、预售合同中明确规定:商铺定于2011年5月交由购买者经营,如延期交付,该公司应按月赔偿利息。可商铺于2012年10月才交付使用(逾期一年多时间)。截至目前,该公司对购买者无任何赔偿行为。购买者多次要求退铺,该项目销售人员一再推诿,拒不退铺。(以预售合同为证)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购买者与该公司签订预售合同并交付预付款项后,该公司并没有向购买者出具国家正式发票,而是出具该公司内部的收据,涉嫌偷税漏税。(以该公司出具的票据为证)

  7、该项目在宣传时,项目名称为cocopark,项目中明确划定功能分区。可在项目运营后,根本未按功能分区实施,且商场内外尚无一处cocopark标识。(以项目宣传册、预售合同以及现在的经营实体为证)

  在以上的一系列行为中,该公司既存在违法行为,也有违约行为,购买者在经济上、感情上受到了极大的损失和蒙骗,希望国家相关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的欺诈行为进行彻查惩处、社会媒体给予曝光。

  相关证据复印件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