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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环保局向省党校追讨排污费 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2014-10-02 00:00:00

  7月25日,长春市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行政裁定

  一笔未缴的排污费,让长春市环保局“杠”上了吉林省委党校。

  去年11月5日,长春市环保局向吉林省委党校下达了两份排污费缴纳通知,总计11万8千余元。法定期限内,吉林省委党校并未就此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起诉。

  今年3月20日,长春市环保局再次下发催缴通知,吉林省委党校依旧拒不缴纳。

  长春市环保局没辙了,只得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月25日,长春市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行政裁定。

  朝阳区法院认为,长春市环保局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准予其对吉林省委党校予以强制执行。

  9月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该案例,许多网友对环保局及法院的做法表示赞许:“执法就应一视同仁。”

  以下为判决书全文: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对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委党校拒不履行缴纳排污费通知一审行政裁定书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4)朝行非执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于春,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步新,该局监察支队稽查大队长。

  被执行人: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委党校,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委党校(以下简称吉林省委党校)拒不履行申请人下达的缴纳排污费通知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市环保局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吉林省委党校下达了《排污费核定通知书》(长环监费核字(2012)03620号、(2013)03621号),2013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长环监费字(2012)03380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应缴纳排污费47,388.00元、长环监费字(2013)03381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应缴纳排污费71,082.00元,被执行人吉林省委党校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市环保局又于2014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催告通知书》(长环催告字(2014)002号,但被执行人吉林省委党校拒不履行缴纳排污费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市环保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申请人于2013年11月5日对被申请人作出长环监费字(2012)03380号、(2013)03381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被执行人应缴纳排污费的数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吉林省委党校下达(2012)03380号、(2013)03381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核定缴费数额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委党校作出的长环监费字(2012)03380号、(2013)03381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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