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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航重机: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

2015-06-09 08:50:38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5-2017年)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

  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 [2013]4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航重机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中航重机股

  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本规

  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及基本原则

  1、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及现

  金分红的规定,在充分考虑自身的经营情况、公司长远利益及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的前提下,结合公司未来三年的发展前景及战略计划,制定本规划。

  2、公司未来三年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份分配

  股利,但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给予公司股东

  合理的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

  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

  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三、本规划的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具体情况制

  定本规划,在充分听取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及独立董事明确意

  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应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

  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

  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4、公司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

  决策。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