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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与惩治腐败当“完美结合”

2014-11-01 10:22:00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还提出,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早在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此后,《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相继出台。中央多次强调,认真落实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并非新闻,该通知最令一些贪官寝食难安的恐怕是抽查。根据通知可知,今年起将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抽查核实工作主要是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每年按一定比例开展随机抽查。只报告而不核实,只申报而不抽查,必然出现“认认真真走过场,踏踏实实搞形式”的尴尬,再威猛的制度也会沦为被拔掉牙的老虎

  十八大召开以来,反腐力度逐渐加强,一些新动向引人注目。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认为,十八大后反腐败领域最显著的新动向,是中共领导层更加重视腐败问题,而且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增强。(文/党居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