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主要目的是通过创新制度、加强监管,制约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对促进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具有制度性意义。(2月28日,搜狐网)
在新时期,要以制度建设来保证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落实,但尤其要在监督机制上下功夫。一要继续深化执法监督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操作程序,加强协调督办力度,形成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制度,发挥更大作用。二要以公开促公正,按照依法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三要继续深化监督制约制度。建立使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监督机制。这个监督机制应包含道德监督机制、纪律监督机制、舆论监督机制。四是建立预防监督机制,特别是对一些容易出现司法腐败的部门,要经常了解、检查、打招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洋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