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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谋利是党员干部应尽之责

2015-08-01 09:20:27

 

  由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政府每年安排奖励资金500万元,其中400万元用于对完成任务的县市、州棚改办、州棚投公司进行奖励,100万元用于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县市进行奖励;对县市的奖金中,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各占奖金的15%,剩余70%奖金用于奖励从事该项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腾讯新闻》)

  全国棚户区的拆迁改造工作都面临一系列的困难。比如在拆迁重建融资方面以及拆迁补偿协议方面。面对每年500万元的奖励,这样的拆迁就变了味道。拆建棚户区本应是领导干部的本职工作,出台这样的红头文件就会出现了一些非法、乱象的拆迁工作。作为一方政府在出这样的文件时,到底是因为利益的驱动,还是想要突出政绩。

  棚户区拆迁改造工程,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这本是一件好事,为民谋利之事,既是为民谋利之事那就是政府工作人员的本职工作,做好了本职工作就应该奖励么?没有奖励就不工作了么?

  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县市进行这样的奖励,为了“超额”完成任务,这些县市会不会强拆呢?会不会“暴力拆迁”呢?这些都是打造廉洁政府的潜在危险。

  拆迁工作的却存在着一些困难,但是这些困难不是用高额的奖金奖励拆迁官员就可以解决的。面对困难,政府工作人员应该加强与拆迁居民的沟通,站在拆迁户的角度,为他们切身利益多考虑一点,充分尊重居民群众意愿,加大对拆迁改造的目的与意义的宣传力度,扩大群众参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并做到严格按照棚户区拆迁政策,拆迁公开透明,维护群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拆迁工作让群众满意,不要把好事变成了坏事。这种奖励官员的做法不利于棚户区改造,且只会加深行政强制拆迁的“烙印”,有损党和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使拆迁工作误入歧途。

  与其出资奖励拆迁官员,不如奖励“按时”拆迁户。我想这样的政策才是我们应该提倡的政策,才是有效机制。政府的拆迁奖励机制的受益人应变为拆迁户,多与他们沟通,以便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要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把棚户区拆建作为一项惠民利民的工程,才能使当地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为民谋利,是每一个公职人员的本职工作,何须重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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