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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纳入监督范畴

2015-12-08 09:40:30

  我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启动协同推进法律监督机制,在规范司法行为、监督信息共享、强化检查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等10个领域协同推进法律监督。其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将被纳入监督范畴。(新华网)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的确,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其带来的后果是不可想象的。

  司法权具有终局性、中立性和独立性三个特征。其中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只有司法权能够独立行使,不受外界的任意干预,司法主体方能处于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准确地适用法律,进而确保司法裁决的终局性和权威性。然而长期以来,司法权在我国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干预,尤其是行政权的干预。很多时候地方行政权往往能凌驾于司法权之上,地方行政领导的一个批示,甚至只是一个电话,往往就能左右一个案件的判决。这与我们国家一直倡导的法治显然是背道而驰的,也严重地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北京市部分检察院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纳入监督范畴,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举措。一方面,检察院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行为纳入法律监督的范畴,有利于形成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杜绝行政对司法的任意干预。另一方面,为司法主体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确保司法公正性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和规范上的支撑。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发挥好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基本职能。(文/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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