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凝结着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遵循。现在已是年终岁尾,要按照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部署认真盘点,看看失责必问是否成为常态,真正把问责的利器用起来。(《新华网》,12月12日)
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党员干部认为当前官不聊生、公事无利可图、少做事、少担责,存在行政“不作为”现象,一些党员仍存有 “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假公济私,存在行政“乱作为”现象,严重影响干群关系和一方经济社会发展。行政“不作为”是指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在其位“不”谋其政,是失职行为,应该查处。而行政“乱作为”是指在其位不依法“乱”谋其政,是一种明显的渎职行为,不仅导致国家政令不畅、执行不力,还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更大的破坏性。行政“乱作为”比行政“不作为”更为可怕,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利益带来更为严重的损害。
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行政系统内部的纠错机制。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之所以在一些部门广泛存在,关键在于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大部分不作为乱作为者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故而通过完善制度强化责任意识,有助于加强管理和互相督促,最终会在行政执法系统内部形成自动的纠错机制,把一些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纠正在起始状态。
还要加强行政责任追究。一些行政执法人员之所以敢于不履行工作职责,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有“保护伞”和“带头人”。因此,只有把追究的利剑悬挂到每一个责任人的头上,形形色色的不作为乱作为才会收敛,高效、勤政、廉洁的行政机关才可能越来越多。
(绵阳市安州区 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