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惩治“微腐败”不仅是中央高层推动的重大举措,也是全社会共同反腐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党中央到各级党委,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严肃查办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彰显出强力整治“微腐败”的坚定决心,释放出对“微腐败”零容忍的强烈信号。
“微腐败”,顾名思义,是指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正是因为它乱用公权的行为小、乱用公权行为比较普遍、社会公众对其态度暧昧的特点,导致了它不易被发现受重视,很多党员干部和组织单位在“微腐败”面前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扮演起“老好人”角色。殊不知,正是他们这种侥幸心理助推了“微腐败”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最终发生令人震惊的腐败大案。
所谓的“老好人”,是指随和厚道,性格温柔,不愿得罪人,不会拒绝别人,缺乏原则性的人。表面上看,是对人“好”,维护了“和谐”,促进了“友谊”。实质上,遮掩了问题和矛盾,是对同志不负责,对党和人民的事业不负责,从本质上危害了我们的各项事业发展,是一种作风之弊、行为之垢。党章在总纲中明确,“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义务之一。党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可见,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对同志的问题、错误进行及时批评和纠正,是义务,更是责任。
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源泉,是事物发展的根据,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决定着事物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党员干部,除了自己需要增强勤政廉政意识、自我约束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之外,更需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同时,自己还要肩负起关注、关心基层的责任,承担着从日常工作和生活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及时向党组织汇报的义务,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扮演好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双重身份,积极开展监督,主动接受监督。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对于事物变化发展,能够起加速或延缓的作用。着力解决“老好人”大行其道的问题,就要聚焦外界“约束力”,着力解决“老好人”形同虚设的问题。
防治“老好人”,需补足精神之“钙”。上门时提点小礼物,看望病人时提点水果送个花篮,过节、过生日、远行及归来时带点土特产、送点礼金表示一下自己对他人的“关心”和“敬意”等等行为在国人眼中是再正常不过,都认为这是人之常情,当事人因为自己作风问题接受别人的好处,而遗憾的是,旁观者因怕得罪人而保持沉默,归根结底党性出了问题。因为党性的缺失,一味地不敢指出问题,怕得罪人,误事害人,从而让党的事业受损,群众的利益被侵害害,党的战斗力、凝聚力、号召力被削弱,影响党内政治生活的正常开展。针对这些现象,必须着力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锻炼,始终坚持党的原则第一、党的事业第一、人民利益第一。
防治“老好人”,需铸牢制度之“墙”。制度如渠,行为如水。渠正道则水直流,渠失范则水泛滥。防治“老好人”,既要有思想觉悟,又要靠制度保障。一些干部对违法乱纪行为不敢照章行事。有的为了做老好人,宁可不作为,也不愿得罪上级领导,或者选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为满足其某种欲望,高高在上,刁难于人,谋求私利,放弃原则,违规越权办事;还有的顶不住人情、面子、权欲的诱惑,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造成“破窗效应”。只有对权力严格规定界限,用制度制约权力,关键是要让愿意批评、敢于批评者得到褒奖,让压制批评甚至打击报复者受到处理,让不敢批评、不愿批评的好好先生受到惩戒,只有不让坚持原则的干部吃亏成为普遍现象,坚持原则的人才会越来越多。此外,各项制度制定了,就要立说立行、严格执行,不能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写在纸上,把制度当“稻草人”摆设,而应落实到实际行动上,体现在具体工作中。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腐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微腐败”发生在基层人员身上,起初危害并不是很大,但对于这些问题,如果上级党组织不重视、不治理、讳疾忌医,其他党员干部对腐败现象保持沉默,那么最终必将导致腐败风气迅速蔓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担起与全党一体执行两项法规的责任,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带头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不当“老好人”,不怕得罪人,狠抓制度执行,扎牢制度篱笆,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
(文/缑元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