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检监察报文章《文化视角:何谓“礼尚往来”?》,文章指出,礼尚往来被一些不怀好意的人所利用,变成拉帮结派、开后门、非法请托、贪污腐败等的幌子,导致公器私用、权钱交易等种种社会丑恶现象和弊端,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公平和正常社会秩序。
按照天理、国法、人情的顺序,若将人情置于天理、国法的管束之下,在普通百姓社会日常生活层面,更讲究情意的平等性和交互性,从来不主张违法乱纪。然而,在当下中国,许多人情往来的不正之风却往往诉诸被请托者的枉法徇私、违法乱纪等行为,在动机、立意以及实际行动表现上都僭越了正常人情的范围,显然并非“礼尚往来”。
然而,在某些公私混淆的特定权力框架和制度结构下,多见普通人向掌握资源与权力的权势者行礼和送礼,下级向上级行礼和送礼,就把本来正常的基于情感取向的人际往来,被一些不怀好意的人所利用,从而变成拉帮结派、开后门、非法请托、贪污腐败等的幌子,导致公器私用、权钱交易等种种社会丑恶现象和弊端,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公平和正常社会秩序。
人情若依天理、遵守国法,就需进一步规范行政命令规章和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和界限,在某些事务和领域中,由行政法取代行政命令和规章制度,形成合理的符合现代政治规律的固定的制度和明确法律条文;并在加强行政处罚及其可操作性的同时,在行政法体系和刑法体系之间建立合理的衔接关系,严重行政失职、渎职等行为入罪化——这就像“酒驾入罪”对于劝酒之风有制度上的有效阻止作用一样。
当法律有了明确规定,党员干部要明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便可给予公共事务管理者拒绝打着“礼尚往来”幌子进行腐败活动的人更为理直气壮的正当理由,而又不伤及亲戚朋友的感情和面子,从而兼顾和平衡了正常人情和依法公正行政这两者的要求,并且产生的是“一加一大于二”的正和博弈,取得了更大的制度收益。(文/刘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