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面前没有特殊群体,监督别人的人更要带头接受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自觉、主动、严格地把自身置于被监督之中,强化自我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一直以来,在外界看来,对纪委官员的监管往往存在“上级很难管,同级不好管,下级不敢管”的现象。而随着反腐的深入,“谁来监管监管者”,也就成了悬在民众中间的一个巨大问号。毕竟,纪律的监管者,其自身不应游离于监督之外。如不及时破解这种“灯下黑”的情形,听之任之,难有作为,则必将严重损害中央厉行反腐的效果,也很难真正传递给民众信心。
包括纪委书记在内的纪检监察干部之所以难以受到监督,重要原因是“进口关”不严,即纪检监察干部的配置和使用不是出于反腐工作要求,而是出于人员安排甚至安置的要求,并没有完全考虑相关人员的自身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意愿。特别是一些纪委书记的选拔任用,主要是基于干部的职务安排,考虑更多的是职级和待遇。
“要抓住狐狸就必须比狐狸更狡猾。”当前“同体监督”的制度性缺陷是难以对纪委实现科学有效监督的最大难题之一。再锋利的刀也砍不了自己的刀把,目前对纪检干部的监督主要在于系统内的自我监督,而来自体系外的监督是缺失的、滞后的、低效的。而且,目前腐败“存量呆账”很大,使得纪检监察机关的选择性执纪执法有了主观可能。换言之,纪检干部被收买、利用、拉拢的可能性在增加。
因此,要从内部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监督制度。这样不仅可以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促使其自觉遵守党纪国法,自我约束,以身作则;也可在这一过程中,强化权力运行的制衡和管控,防止权力滥用。同时,查处“灯下黑”,剑指“内部人”,还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弥补内部监督的乏力或失灵。(文/刘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