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娅玲: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按照《党章》规定,党组有权“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条例》单辟“责任追究”章节,明确了党组成员在包括“三重一大”8类情形中会被追责,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时间才是考验决策权所存在的不当等问题的“试金石”。究竟如何避免“拍脑袋决策,拍胸脯执行,拍屁股走人”、“一张蓝图绘不到底”?在以往这种“自由裁量”过程中,决策者借助随意决策夹杂个人的一些私利通常也不会轻易被发现。
毫无疑问,《条例》给决策者套上一条问责的“紧箍咒”,让他们为自己的重大“失误”终身埋单:调走了不行,退休了不行,辞职了也不行,必须一查到底,轻者丢官帽,重者领刑罚。不能以交“学费”买教训为借口从轻处理,更不能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规避法律责任。只有终身责任追究,才会挤压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夹杂个人私利的空间。
我们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行政决策等方面也实行责任追究,除这类决策行为如果严重违法则可能因触犯刑法中的渎职罪或滥用职权罪而受到惩处以外,实际上,但这仅仅是一种“事后制约”且有时候证据难以锁定,如果这种制约没有得到追责,或者制约不到位,制约的强度不够,决策者往往会在决策过程中忽视这种制约,可能给决策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强化责任追究关键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对这类决策行为科以严格和复杂的规则追究决策者终身责任十分必要。但目前《条例》从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在这之前发生的是否溯及既往?《条例》没有明确。在进行责任追究过程中,是否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区分开来?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否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没有被采纳的,是否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是否只追究该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责任?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同样如此,受到责任追究的,是否考虑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应当在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同时,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当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等等。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对重大决策失误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可以尽可能地压缩责任主体寻找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弹性空间,立了“规”更要立“行”,还应该有具体可操作的办法,有跟进配套的措施,有追责的监督者实施者,还应该让公众有知晓权监督权,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让投机者仍然敢去“冒险”。否则,许多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碰到集体决策时,就会存在“法不责众”“责任区分不清”“决策失误责任难以认定”的现象,最终造成决策重大失误责任也无人追究、无法追究。(文/肖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