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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怀树:“奉献、友爱、互助、进步”是志愿者共同的追求

2019-07-18 11:16:30

李阳怀树:“奉献、友爱、互助、进步”是志愿者共同的追求

 

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团结凝聚了18万多个志愿服务组织、超过6600万名志愿者,在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创新、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客观上也存在活动不够规范、权益保障不够有力、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志愿服务良性发展。

在国家建设发展中,志愿服务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强大正能量。但同时,我国志愿服务事业也存在活动不够规范、权益保障不够有力、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不仅使志愿者的权益得不到根本上的保护,而且一些缺失规范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容易导致“好心办坏事”。因此,对志愿服务进行规范,明确管理体制、促进措施,纳入法治化道路十分必要。可以说,《条例》的出台,是志愿服务向好发展的重要保障。

此次国务院颁布并即将实施的《条例》,对志愿服务的经费保障作了顶层设计,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合理安排志愿服务的所需资金。在肯定这一顶层设计的积极意义之余,更应看到,此举固然有利于志愿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的构建,但和“天下之事不难以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的道理一样,原则性的规定虽然解决了志愿服务经费的“有法可依”难题,但如果没有细化的配套制度作为依托,恐怕也会沦为纸上大饼。

志愿服务活动虽是自愿、自觉的奉献行为,但也须遵规守法而行。《条例》明确,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围绕这一原则,《条例》从志愿者招募、权利保护、能力培训、服务安排、激励回馈、经费保障、信息记录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范,建立了投诉、举报等监管制度,为规范管理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了法律遵循。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是志愿者共同的追求,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随着志愿精神的普及,会有更多的人参与进来,用爱心和行动,为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唯有用法制护航,呵护好这些普通人的善心力量,志愿服务精神才会熠熠生辉,给社会传递更多的温暖。(文/杨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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