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中院执行局庭、科设立并启动
本世纪初,玉林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明传(2002)437号】、《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完善执行工作的意见》【政法(2007)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在执行环节中对执行人员既行使执行的实施权又行使执行的裁决权这一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为了从根本上防止和避免随意执行、执行不公,甚至滥用执行权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现违法违纪现象。对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的分离进行了长时间的探索和尝试。模式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模式是部门相对分离模式,即执行局内分两个执行组,但为一套人马,当一个执行组行使执行实施权时,另一个执行组则行使执行裁决权,实施与裁决交换行使,这模式多为基层人民法院用。另一种模式是部门分离模式,即执行局内分两个执行组,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实现职能部门、人员的分离,保证实施权和裁决权的有效行使,这模式主要为市中院用。
经过多年的实践,玉林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在总结经验的同时,不断完善执行机构的管理模式及运行机制,取得了极好的成效。充分认识到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的必要性,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有利于实现民事执行分权的目的,保障了“两权”的监督、制约,体现裁决事项的程序正义;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有利于确保执行裁决权的公正、独立行使,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体现了司法公正; 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丰富了民事执行运行机制改革的内容。民事执行权细化,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打破原有的集权式的封闭执行运行机制,使民事执行权更具有程序性、公开性、高效性。正因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有着必要性和优越性,玉林市中院党组为了更有效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就法院内部因素从执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执行人员素质等途径入手,力争缓解和解决执行难。本着确保民事执行裁决权正确、高效、合法行使的目的,争取采用机构分离的模式。院党组经过多次向市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汇报,得到了他们的关心和支持,于二〇一三年十月经玉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执行局庭、科。获得批准设立后,玉林市中院党组又紧锣密鼓地配备人员,充实执行装备,马年一到马上将执行局庭、科启动运行。
设立执行局庭、科是新的里程碑,是执行机构改革标志性的成果,是玉林市中院党组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体现,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设立执行局庭、科标志着玉林市中院今后的执行工作更符合现代执行工作价值理念,更符合民事执行权司法性质和构造理论,更有利于提高执行的工作效率,增强执行的程序正义和透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