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4日下午4时31分许,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法人员伙同一群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共200多人来到了四平市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顷刻间将山城公司围得水泄不通。从当时的视频画面可以看到,其中一名执法人员手中还持有枪械,多名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手中拿着棍棒、铁镐。他们兵分两路,一部分人在外面严密布控,另一部分人则冲上了山城公司的办公大楼,并将该公司的职员强行押至车上带走。原来,这是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对四平市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的强制执行。将山城公司700余平方米(实际960平方米)价值近2000万左右的办公大楼,直接按流拍价1404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杨庆安抵债。
山城公司的企业法人王志国至今仍难平息心中的愤懑, 2014年6月2日,王志国向法治中国的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2004年12月28日,四平市政府建设局向山城公司下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性质公共绿地。山城公司于2005年受四平巿政府委托,对四平市东山路北侧地块房屋拆迁建设热电广场进行拆迁,规划为公共绿地。王志国向法治中国记者展示了四政发2005年5月25《拆迁许可证》〔四政发11号) 拆迁公告和四平市城乡建设局发给该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401136),面积为3240.00㎡。山城公司在2005年6月5日开始对东山路北侧地块房屋进行拆迁,2005年12月拆迁完毕,共计动迁37户,货币补偿463万元,2005年底全部现金一次性补偿到位。
“2008年9月份,一个名叫杨庆安的人来到了山城公司。他手持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向山城公司索要7套安置房。”王志国回忆说。
“这时我们才知道,杨庆安跟李福、李文良曾在2003年签署过《房屋买卖协议》,但因当时杨庆安没有交付钱款,未履行协议,这是有李文良亲笔证词证明的。他杨庆安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他有什么权利向山城公司索要补偿?我们是对房产证不对人,在2005年已补偿给李文良了。”王志国说。
王志国还告诉记者,杨庆安所持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伪造的。
“一是,写的签订时间是2003年,也没有我们公司的印章,山城公司2005年才开始动迁,与杨庆安手中的的协议签署时间2003年根本不符。 二是,2005年5月25日,四平市人民政府下发14号文件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都表明,对东山路北段东侧房屋拆迁,属公益事业,这块地规划是公共绿地,并不是建房,因此所有被拆迁户都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存在房屋安置。”
杨庆安的无理要求遭到了山城公司的拒绝,将山城公司诉至法院。
2008年12月10日,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东民初字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城公司违反约定,向原告杨庆安交付(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中约定的7户住宅楼房,住宅面积为410.1平方米。
“这我们能服吗,就上诉,四平中院第一次发回重审,铁东法院重审又判决我们败诉,我们再次上诉至四平中院,没想到中院竟然维持原判。后来我们就申诉。”
就是在山城公司进行申诉期间,杨庆安向铁东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铁东区法院(2009)东民一执字第201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四平市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有的座落在本市铁东区东方花园小区(与四平山门中生代火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办公楼相连,是该楼后身的厢房楼)办公楼约700平方米,按流拍价1404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杨庆安抵债,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杨庆安时起转移。”
“这跟抢劫有什么区别?法院的执行程序明显违法啊。之前已经查封我们9套房子,为什么又来查封办公楼?凭什么法院直接作价14万给杨庆安?”王志国气愤的说。“后来,在2013年10月23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吉民再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发回铁东法院重审。这么简单的一个案件,在吉林省三级法院转了两圈,又回到铁东法院了。”
山城公司以为这一次胜券在握,没想到等到却仍是败诉的消息。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四平市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向原告杨庆安交付双方于2003年9月26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中约定的回迁房屋。”
无奈,山城公司只能再次上诉至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待二审开庭还以公道。
令人不解的是,事实如此清晰的案件,为什么迟迟得不到公正的判决?这一离奇的案件背后是否有什么不为人知的勾当?法治中国将进一步关注本案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