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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一娴:用制度的约束让官员“不能裸”

2014-09-10 17:44:00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岗位任职限制制度,禁止上述人员在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不得将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列为领导干部考察对象”……这是日前上网的《广州市廉洁城市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裸官”的“紧箍咒”。(人民网9月10日讯)

  “裸官”已日益成为贪腐的高危人群, “裸官外逃”刺激着社会敏感的神经。这些“身在曹营心在汉”的裸官,在位时留好退路,事发后远走高飞,虽然比例不高,却有着极坏的社会影响,使国家财产蒙受巨大损失、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影响国家安全和形象。究其本质,往往是精神世界存在问题,信念信仰出现了动摇,或想利用权力为所欲为,或对党和国家的事业失去信心,因而把家人、财产都转移到国外,一有风吹草动就随时可以“闪人”。如果掌握社会公器、主政一方的是这样的官员,公众如何能放心?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以制度化的方式限制其升迁,保证公权力的洁净与安全,无疑很有必要。

  毋庸置疑,“裸官”和贪官之间有相互转化关系,“裸官”更容易变成贪官,贪官往往会选择做“裸官”,所以“裸官”俨然成为外逃贪官的“预备队”。人类政治发展史表明,一个良好的制度安排无疑有助于抑制腐败问题的发生,面对“裸官腐败”的严峻现实,公众更加期待的是,如何在各地反腐经验和做法基础上,进一步上升为制度。 因此,在反腐形势日趋严峻的背景下,治理“裸官”必须釜底抽薪,从制度层面约束所有“裸官”。

  中央对于治理裸官,可谓三令五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列为改革内容。今年1月,中组部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首次从中央层面,对“裸官”提出约束措施:凡是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条例》将裸官从考察对象中排除,正是一种制度化的规范和防范。

  各地纷纷响应,因地制宜,探索出治理裸官的有力举措,其中广东裸官治理采用的“三选一”的模式,即“要么接回家人,要么接受调岗,要么提前退休”尤为引人关注,“三选一”模式释放出强力治理“裸官”的信号。

  笔者认为,要通过制度约束,实现严格监管,让官员只能在做裸官还是要升迁中选择其一,使得官员“不能裸”。当然,“裸官”未必都有问题,不“裸”的也不一定就是好官,不能片面认定所有“裸官”都有贪腐问题,制度约束的另一方面就是要防止“裸官”蜕变为贪官。实践证明,深入治理“裸官”,遏制“裸官”外逃,必须抓源治本,强化制度约束,注重防范监管。要完善并严格执行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完善对官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审查制度,适时将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升级为个人事项公开制度……通过严密监控和严格管理,将“裸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唯有如此,才能强化对“裸官”群体的约束。(文/顾一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