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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住建局疑出假手续 致外来投资商陷困境

2014-01-20 20:54:13 紫荆网

 【紫荆网报道记者黄河许游】近年来各地方政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都持续加大对外招商引资力度。然而少数地方政府部门和个别官员在私欲的驱使下,不是希望引资来的企业做大、做强,给当地经济注入新的活力,而竟是欲“分享”企业利益。这些做法使地方政府部门公信力受损,给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近日,山东临沂市米兰登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兰登公司”)法人孙凤霆向紫荆网记者讲述他受临沂市莒南县招商引资的吸引,在莒南县投入巨资建设凤凰山庄项目,然而正常经营了近两年后,却无端陷入法律纠纷,至今仍未得到公正审判。

  入莒南投资合法经营

  据孙凤霆介绍,2010年5月18日米兰登公司通过莒南县总工会招商引资,并经莒南县十字路镇大山前村委同意,从临沂大山石业有限公司手中以580万的价格,合法受让了莒南县十字路镇大山前村309亩山林地的经营权以及全部地面建筑物和室内外设施的所有权,并投巨资修建了凤凰山庄。

  截至2011年底,米兰登公司经营凤凰山庄已近两年,累计在该项目上投入约1200万元左右。

  但是,2011年12月上旬,莒南县原交通局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原北园镇(后因乡镇合并,改为十字路镇)党委书记王核实,突然声称凤凰山庄内13间房屋以及3亩地是属于他的。

  遭强占土地警方不予立案

  孙凤霆向紫荆网记者介绍,王核实未出示任何手续,在该地块上强行施工,并公然宣称是给县领导喝茶用的……

  更让孙凤霆意外的是,2011年12月11日,王核实擅自组织人员,对凤凰山庄采取堵路、砸门、拉电闸、恐吓等手段进行干涉和阻扰,导致山庄无法正常营业。

  期间,米兰登公司多次向当地警方报警,孙凤霆强调,每次接警人员来到现场后,既不及时对王核实损坏的财物进行证据收集和清点,也未对王核实等涉案人员进行控制的情况下,都以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

  孙凤霆讲到,由于王核实没有提供有法律依据的相关手续和证据,为了确保凤凰山庄的经营和发展,于2012年1月1日将影响山庄外貌和没有实际用途的13间房屋拆除。

  王核实诉大山石业米兰登无故陷纠纷

  2012年1月2日,王核实以故意毁坏财物到莒南县公安机关报案。莒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看了米兰登公司提供的相关手续后,以刑事案件立案受理。并且于2012年1月5日以毁坏财物罪的名义,将凤凰山庄的负责人和2名员工刑事拘留。

  “我们推倒自己所有权地面内的房子,警察就以故意毁坏财物的名义拘留我们。那么,王核实对合法经营的山庄进行阻扰,打砸,对我公司造成了财物毁坏损失,为什么警察却对他网开一面?”孙凤霆气愤地说道。

  2012年1月6日,由于刑事案件被受理,孙凤霆等人去莒南县公安局才得知,早在米兰登公司合法受让取得莒南县十字路镇大山前村309亩山林地的经营权,以及全部地上建筑物和室内外设施的所有权之前,王核实在2009年9月1日,未经村委同意,欺骗临沂市大山石业有限公司与其签订了山庄内13间房屋及3亩地的使用权,并表明房屋归王核实所有(莒南县法院重审时认定:王核实并未依法取得该经营权)。

  孙凤霆向紫荆网记者介绍称,2011年10月27日,莒南县法院曾经就王核实诉临沂大山石业有限公司一案,判决王核实与临沂市大山石业有限公司2009年签订的协议有效,继续履行。在莒南县法院一审判决后,临沂大山石业有限公司上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28日,中院维持了莒南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两次开庭,米兰登公司均不知情。

  至此,在米兰登公司对上述一审、二审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无辜牵涉进纠纷并涉刑案。随后,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米兰登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于2012年12月20日撤消了原一审,二审的判决,发回莒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孙凤霆称,作为一个有着几十年党龄的党员,他怀着对党的忠诚,以及对司法部门的信任,相信法院会给自己一个公道。

  然而,2013年5月22日,案件尚在重审期间,在立案依据被省高院撤销的情况下,莒南县公安并未把凤凰山庄推倒自己地面建筑的案件撤销,仍然将孙凤霆刑事拘留,因身体原因,现取保候审中。

  重审有疑窦华鲁集团与县住建局突现

  孙凤霆对紫荆网记者称,在省高院发回重审后,突然冒出一个在莒南县法院一审、临沂市中院二审卷宗中,没有出现过的单位——山东华鲁建安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鲁集团”)。

  重审中,华鲁集团出具给莒南县建设局(现莒南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下称:住建局),一份《关于“华鲁山庄”移交给华鲁集团的请示报告》复印件,和住建局出示的两份说明:一份是莒南县住建局提交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说明该局与王核实承包共建争议地块的文件,强调住建局与王核实共同投资建设,王核实投入1.5万元,总投资26万元;一份是莒南县住建局在莒南县法院重审时提交的,说明该局在王核实承包地块投资建设。其中,王核实只是垫资一万元的文件。

  孙凤霆质疑道:同一身份的2份说明,并且出自一个行政部门之手,为何其中的内容却截然不同,住建局为何会犯此低级错误?

  两份文件都是复印件,经米兰登公司多次要求,华鲁集团和住建局一直未能提供上述文件的原件。仅凭一纸复印件,让孙凤霆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深感怀疑。

  但是,依据上述复印材料,2013年11月26日,莒南县法院经过重审后,作出判决:

  一:坐落于大山前村“孟家胡同”山林地上的附着物房屋13间及室内物品归山东华鲁建安集团公司所有;

  二:原告王核实所诉求的在第三人临沂市米兰登经贸有限公司承包的山林地内的三亩地的承包权,归临沂市米兰登经贸有限公司享有;

  三:驳回原告王核实的诉讼请求。

  随后,米兰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上诉。

  证据无原件住建局与华鲁集团涉嫌造假

  孙凤霆解释道,莒南县住建局向莒南县法院证明该案所争议的那13间房屋以及室内设施,是莒南县住建局投资兴建的,并在此后转让给了华鲁集团。然而,在整个庭审中,莒南县住建局并没有向法庭提交投资兴建房产的任何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住建局一直没有出示用地许可,施工许可,规划许可,单位出资证明等证据。莒南县住建局这样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作法,是否有猫腻,不得而知。

  孙凤霆又强调,住建局所出具的2份说明,内容前后不一,矛盾百出。然而就是这样的情况下,莒南县法院在重审时居然采纳了住建局的意见,认定复印件有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孙凤霆认为,莒南县住建局和华鲁公司的这种行为,不得不使他怀疑他们与王核实之间是否有什么内幕?

  紫荆网记者欲就相关事宜电话采访莒南县住建局法制科刘科长,但是,当记者先用短信的方式告知刘科长记者单位信息和身份信息后,多次拨通电话过去,刘科长的手机就一直处于挂断电话状态。

  随后,记者又以同样的方式,先用短信告知莒南县住建局局长庄悦宁记者的单位信息和身份信息后,准备就相关问题电话采访,但庄局长没有接记者电话,也没有回复记者的短信息。过了一会儿,记者突然接到莒南县住建局办公室韩欣民主任的电话,说住建局准备安排法律顾问魏律师和记者对话。记者随后接到魏律师电话,就相关问题向该律师提出疑问,但魏律师以住建局档案管理为由,没有对记者所提问题作任何解释。

  紫荆网记者试图联系本案核心人物王核实,准备就纠纷核心问题采访他时,王核实在听到记者亮明单位信息和身份信息,以及采访的话题后,不作任何答复,就立即挂断了电话。

  近日,习近平主席参加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时特别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并强调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紫荆网对此事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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