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探讨
本报记者 白少侠 阮仕喜 通讯员 徐新林
在农村,因土地流转引起的社会矛盾比较普遍。如何化解土地界限不清等引发的纠纷矛盾,成为农村派出所的重要工作之一,此类纠纷处置不好,极容易引发村民之间的冲突,甚至直接成为村民群体上访的导火索。
民警怎样把握调处土地流转纠纷的时机与火候?为此,记者通过对陕西省白河县的调研,将派出所民警调处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做法进行了总结归纳。
【案情回放】
上世纪80年代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前,陕西省白河县茅坪镇朝阳村有一处0.6亩土地及1亩柴山由村民王某看管并使用。土地承包到户后,村委会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柴山进行统一调整,按当时政策承包到每家每户,时任生产队长的杨某取得了原由王某管护的0.6亩土地和1亩柴山的承包权,王某承包的土地、柴山另行分配。
承包到户后,王某认为那0.6亩土地和1亩柴山本属于自己,被杨某强行占有,一直记恨在心,数年来双方因此事发生过多次争吵打闹。今年1月4日9时许,王某再次因此事对杨某进行辱骂,杨某找王某理论时发生相互厮打。杨某61岁的妻子田某在拉架时被王某用石头砸伤其头部,田某恼羞成怒,将王某家里的碗、盘等物品摔碎。
民警通过调查,确认杨某对该土地、柴山的承包权属于合法取得,王某不享有对该0.6亩土地和1亩柴山的承包权。在民警及村组干部、双方亲属的劝导下,通过细心解释和耐心劝解,双方握手言和。
【现状分析】
白河县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主要是因村民土地分多分少、土地流转承包、土地出让租金等引发的纠纷。还有一些是因村民外出打工,土地长期闲置造成其他村民自行强占强耕而引发的纠纷。
自从土地承包到户以来,村民承包土地后发放土地经营权证书,但因当时的一些“田间地角”或荒坡地带等遗留问题未处理好,造成“四至界限”不清。发生土地纠纷未及时调解,一些村民总是先考虑自己的利益,想不到自己的缺点和问题,加之法律意识淡薄,不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采取吵闹、打架、阻挠耕种等方式进行处理,事情闹大无法收场时才报警。因此,原本简单的土地纠纷,往往会上升为非常复杂和疑难的纠纷甚至触犯法律,民警调解起来十分困难。
【主要措施】
及时排查。派出所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纠纷处理工作机制,民警与村组干部加强联系,早发现、早处理、早化解,将土地纠纷处理在萌芽阶段,掌握工作主动权。
做好宣传。派出所协同政府主管部门维护村民合法利益,告诉村民在转包土地时必须签订合同才能依法保障合法权益。
冷静处置。派出所民警尽量让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保持克制,防止事态扩大;遇到可能发生恶性、群体性的土地纠纷事件,要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领导请求支援。同时,民警及时与村组干部、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联系一同前往处置,避免正面与村民发生冲突。
慎用处罚。民警尽量建议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以调解方式处理,不能简单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对双方做出处罚,否则不利于双方根本矛盾的解决。在处理因土地纠纷导致的治安案件,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及构建和谐社会的相关政策,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不愿调解的,依法采用处罚措施。
【经验做法】
农村土地问题涉及千家万户,牵扯广大农民利益,土地纠纷处置不好,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白河县公安局在处置农村土地纠纷中总结提炼了5种经验做法。
部门联动调解法。对因土地、山林、水源权属之争等引起的疑难纠纷,在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派出所、土管所、司法所、村委会等相关人员,在民警或村委会的组织主持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村规民约进行联合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化解土地纠纷。
过错赔偿补偿法。对因土地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殴打他人、故意损毁庄稼等引发的案件,民警对案件调查清楚后,通过宣讲法律和道理、摆明证据,予以当事人严厉的批评教育和训诫,责成其对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限期赔偿补偿;对无理取闹、刁钻蛮横拒不听从批评教育、履行赔偿补偿责任的当事人,经多次调解未果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权属评议定界法。由于过去农村山林、土地利用价值低,利益冲突少,承担划分土地、山林使用权的组织者没有划定精准的界限。随着自然资源越来越短缺,山林、土地、水域的利用价值提升,导致双方当事人对一些不明确的界限发生争执。民警只有邀请当年参与承包土地划界的干部群众现场评议谁是谁非、得出土地界限结论,才能消除双方当事人的权属争执,化解双方纠纷。
亲情规劝感召法。对一些存在时间较长、当事双方积怨较深的土地纠纷,当事人情绪激动,民警按常规组织调解往往因双方当事人激烈争吵而无法正常化解纠纷。可事先做好双方当事人明事讲理的亲属的思想工作,了解清楚双方之间存在的矛盾根源,让当事人亲属规劝己方亲属,待时机成熟后再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取得事半功倍的调解效果。
政策帮扶救助法。对一些因国家建设、重点工程建设中征用困难群众土地而补偿未彻底解决的矛盾纠纷,民警组织调解时要深入了解引起困难群众土地纠纷的根源,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困难群众适当的政策帮扶,为群众解决现实困难和诉求愿望,矛盾即可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