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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于监管致滥伐  玩忽职守受刑罚

2014-02-20 15:07:52

  疏于监管致滥伐玩忽职守受刑罚

  本是对天然林负有管护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却因疏于监管、懒于监管而身陷囹圄。日前,镇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依法分别判处林某、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2009年10月,镇巴县仁村镇东院村村民张某与郝某用郝某本人及刘某等13户村民的林权证,向县林业局申办112立方米材积的林木准备合伙经营生产黑木耳。时任该镇天保站工作人员的林某在受理张、郝二人提交的申请后,并没有深入到林地现场调查、实地踏看,而是根据该13户村民的林权证登记情况制作了采伐作业设计表,并于2009年12月11日从县林业局林政科办理了该13户村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随后,张、郝二人组织人员对所购买的山林进行了砍伐。

  作为对辖区天然林资源负有监管责任的林某,既没有到砍伐现场对张、郝二人的砍伐行为进行临场监督指导,也没有及时地发现问题予以制止。同时,对该村森林负有管护职责的护林员李某,在明知其所管护山林范围内有林木采伐行为的情况下,没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既没有严格按照森林管护合同所规定的“每周巡山不得少于3次,实事求是地接受巡山线路监管户的监督,并按时填写巡山日志”的职责去执行,发现问题后也没有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或举报违法事实,而是放任张、郝二人滥伐林木犯罪行为的发生。林某、李某在伐后也均未落实现场踏看验收、青山检尺、更新种树等应有的监管措施,致使张、郝二人滥伐林木蓄积达99.4立方米,使当地的林业生态资源因此遭到了严重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