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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更需审慎行使职能

2015-05-19 15:23:31

  ——对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一起引发争议公证的调查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在发生着不断的变化,“公证”这个以前出现不多的词汇,如今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了现代人的工作和生活中:夫妻婚前财产要公证、个人之间买卖房屋要公证、企业间签订合同要公证等等。但与此同时,因为公证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的一起公证引发争议,并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记者对此进行了相关调查。

  据记者调查了解,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2012年2月23日,内蒙古科容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容包装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泰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益小贷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泰益小贷公司提供给科容包装公司3千万元人民币贷款,科容包装公司以坐落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金海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签订合同后,科容包装公司按照泰益小贷公司要求,在其提供的“借款凭证”上签字盖章。同日,科容包装公司应泰益小贷公司要求向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012】呼青证内字第642号)。当时泰益小贷公司承诺当天下午或第二天将款项汇入科容包装公司帐户内。但之后,泰益小贷公司迟迟不履行放款义务,虽经科容包装公司多次向其提出放款要求,但款项一直未能到位。2014年6月科容包装公司法人代表王雄翔总经理接到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的电话,询问科容包装公司与泰益小贷公司借款及还款的情况,并说,有什么具体说明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交给他们。

  科容包装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向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提交了“关于呼和浩特市泰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科容包装有限公司借款一案的真实情况反映”的材料。其后科容包装公司又多次向青城公证处提交材料,意图讲明事情的真况。不过,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最终还是做出了(2014)呼青证执字第12号执行证书。得知消息的科容包装公司随即要求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依法复查其做出的(2014)呼青证执字第12号执行证书并予以撤销。但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对此申请不予受理。接下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依据青城公证处的执行证书做出了执行裁定书(【2014】回执字第00353号),裁定: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做出的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内蒙古科容包装有限公司的收入3500多万元。?“泰益小贷公司没有履行我们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的3000万借款根本没有打入我们账户,我们之间的合同根本没有履行。但是为什么青城公证处却坚持做出执行证书?其合法的依据是什么?我们提出复查申请,为什么不予受理?”内蒙古科容包装有限公司总经理王雄翔疑问重重。

  面对记者“泰益小贷公司到底给没给科容包装公司借款,就是双方合同到底履行没有?”的问题。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主任郭全旺认为,这其中很复杂,他也是逐步了解到的,泰益小贷公司确实没有直接给科容包装公司3000万元。据他介绍,表面上是内蒙古科容包装有限公司与泰益小贷公司签订了3000万元的《借款合同》,但内部其实还包含了内蒙古科容包装有限公司原股东王文贤为泰益小贷公司另外两笔借款(一笔为1000万元,一笔为1500万元,借款人是一位叫梁宜恒的)做担保人,现在应负偿还2500万元借款一事。所以才对内蒙古科容包装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执行。

  科容包装公司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回民区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对科容包装公司和泰益小贷公司两家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泰益小贷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答辩意见书,意见书中也认可没有给科容包装公司发放过这笔3000万元的贷款,辩称是科容包装公司原股东王文贤给梁宜恒向泰益小贷公司担保借款的转贷。

  是不是转贷这是人民法院的职责,而且这明明是两个法律关系,怎么能扯在一起呢?公证处能断“案子”了?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局长荣忠厚。荣忠厚表示,他听说过此事,但是对于详细情况不了解。针对青城公证处出现的这种事情,呼和浩特市司法局作为行政管理机关,的确对公证处有管理职责。进一步了解情况后给予答复。对于内蒙古科容包装有限公司举报“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主任郭全旺,副主任鄂卫红玩忽职守,在明知其所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问题时,仍一意孤行,为违法违规企业‘保驾护航’,导致科容包装公司蒙受严重经济损失。”一事,也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后才能给予答复。

  而对于内蒙古科容包装有限公司与泰益小贷公司所签订的3000万元额度的《借款合同》内容及相关情况,记者咨询了呼和浩特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科刘科长介绍,不知道这份《借款合同》,企业没有到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对于郭全旺所说的两份分别为1000万元和1500万元的借款合同,企业也没有到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如果事实真的存在,这三份借款合同都是违规的。按照规定,都是要扣分的。”刘科长所说的规定,是指目前央行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的货币资本一次性足额缴纳,不得虚假出资或分次缴纳,不得以银行贷款融入资金、社会集资借款或委托理财等方式吸收资金出资。而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和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5%。据了解,泰益小贷公司的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记者进一步询问这种借款合同公证合法性时,刘科长表示,这种明显违规的借款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就不应该为这样的合同做公证。刘科长表示,他们已经给泰益小贷公司发了通知,过一段时间,要根据该公司的报告再做处理。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君玉表示,公证处究竟是什么样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公证处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面对当下日益复杂的工作生活环境,公证机构应适应新时代的发展,更加严格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真正为老百姓保驾护航。?

  截止发稿时,记者并没有接到来自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和金融工作办公室的回复。对于该争议事件,我们将继续跟踪。(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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