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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最大民营钢企海鑫钢铁面临破产重整

2015-06-29 12:38:15

  因为法院压力、政府惯性、债务人、债权人等各方误解,有律师称《破产法》被装上了道道“玻璃门”。

  “玻璃门”到底有啥危害?法律专家称,看看山西最大民营钢铁企业破产的教训,就知道这些“玻璃门”不仅挡住绝境企业的破产之路,更阻碍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案例

  山西最大民营钢企 面临破产重整

  日前,海鑫钢铁再次登上全国多家报纸的头条。

  作为山西最大的民营钢铁企业,山西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鑫钢铁)2010年曾引发全国关注,只因其董事长李兆会迎娶影视明星车晓。

  而如今它重新走进人们的视野,却已是面临破产清算还是重整的选择。

  和众多突然倒台的企业一样,扩张过快、银行抽贷等压垮了海鑫钢铁。5月28日,近千人参加的债权人会议揭开了海鑫之谜,超900家债权人共申报债权234亿元,已确认债权143亿元,而其账面资产只有69亿元。

  主管海鑫集团破产重整的山西闻喜县官员曾向媒体表示,这是目前全国最大的破产重整案。

  教训

  1

  政府接连出手相救 “窟窿”却越来越大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韩传华说,当地政府根本不愿意见到海鑫钢铁如此下场。

  有媒体报道,海鑫钢铁2010年陷入经营困境时,闻喜县财政与运城市财政先后达成协议,向上一级市财政借款1亿元和2亿元,转借给海鑫用于资金周转。但政府的“输血”并未为海鑫钢铁带来转机,至2011年底,海鑫钢铁欠税1.19亿元。

  闻喜政府也曾出面协调,要求本地的债权人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向海鑫钢铁提起诉讼,但仍有债权人将海鑫新轧厂的车间大门用钢筋焊死,上门讨债的白条幅不时飘扬。

  终于,在去年11月16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正式裁定受理海鑫钢铁集团4家债权人对海鑫集团的重整申请,标志着海鑫集团破产重整进入法律程序。

  “政府行政手段并不能改变企业命运,越拖窟窿越大,如果早些破产,还会有如此多债权人、债务吗?”韩传华说。

  2

  谁都嫌“晦气” 受影响的是中国形象

  “《物权法》和新《破产法》都是2007年实施的,当时几乎每个省都会请人去讲《物权法》,但很少有主动去碰《破产法》的,认为晦气。”韩传华说。

  他举了一组数据,从2000年到2012年,我国实有企业1322.54万个,其中,生存时间5年以下的企业652.77万个,占到近一半;5到10年的435.24万个,占企业总量的32.9%;10年以上的234.52万个,只占17.7%。“特别是如今经济处于下行阶段,很多当年拼命扩张的企业都被债务压垮。”韩传华说。

  而据央行副行长刘士余通报,我国2013年的破产案件为近2000起,而美国这个数字是100多万起。

  “这个悬殊对比,也折射出我国在市场经济改革和法治经济建设上任重道远。”韩传华说,当年中国要加入WTO的时候,欧盟提的问题是中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企业只有出生,没有死亡,市场应该是有生有死。

  3

  “僵尸企业” 占用了大量的信贷资源

  “如今关于破产法律已经完善,但现在就是执行问题,法院不理,政府不愿,企业想要破产,还是难上加难。”韩传华说,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申请破产本是他的权利,甚至是义务,但现在却连案都立不了。“我见到过很多地方的企业,太难了,老板都在铁板上煎熬,有的熬不过,有的跑路,有的甚至自杀。”韩传华说,其实,《破产法》就是治病的一个药方。

  在他看来,如果企业真到了走破产程序,不能重生,就算清算,损失也小一点。因为破产清算是最公平的,有一套法律程序,没有暗箱操作。

  所以他认为,破产要变为常态,不能变为特例。

  刘士余也表示,在调研过程中就发现很多企业处于“僵尸”状态,他们占了大量的信贷资源。

  4

  破产意味着逃避责任?这其实是个误区

  目前,对于海鑫钢铁,由68家中小债权人组成的维权讨债团队,在过去一年中已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了海鑫可能存在的如造假账、转移资产等线索。

  韩传华说,很多政府和债权人担忧,如果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破产会意味着逃避责任。“这其实是个误区。”韩传华说,企业就算破产,按照法律程序,即使涉及刑事犯罪,法院也有责任移交刑责,不会放纵违法犯罪行为。

  在海鑫钢铁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小组负责人也明确表示,如果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海鑫有抽逃资金或其他违法犯罪线索,将会移交公安机关进行追究。

  “所以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时,不用过多顾虑企业是否背负其他责任。”韩传华说。

  法律专家

  美国历次经济危机

  重整制度都起了重要作用

  据韩传华介绍,现代重整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美国铁路行业的危机。重整制度在美国历次经济和金融危机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帮助陷入困境的企业摆脱困境,并推动资产、债务和营业的重组,减缓经济和金融危机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但在我国,全国人大代表、浙江高院院长齐奇就曾在全国两会上直言,“跑路风波”自2011年以后逐渐成为热频词汇。倒闭的企业主更愿“跑路”,不懂得运用依法破产制度自我保护。“更重要的是有些地方党政领导观念落后,认为破产是不光彩的事情,有损地方形象和政绩提升,不愿运用依法破产制度,是地方政府官员较普遍存在的心态。”

  齐奇表示,各地多见资不抵债乃至“植物人”企业,一些企业的厂房、土地、设备、商标和营销网络等,因没有清算、重整而长期闲置浪费。

  更有一些企业家因不知破产而选择跑路甚至跳楼,引发了群体性讨债、讨薪事件以及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

  可试点设专门机构

  协调化解破产风险

  齐奇说,尽管地方政府成立了临时性领导小组或工作组,但由于法定职责不明晰,政府协调的风险处置机制和企业破产的司法程序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往往孤军奋战。

  齐奇建议我国加快修订企业破产法,有关部门应建立与企业破产司法程序协调和对接的常态性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同时可试点设立专门负责协调化解破产企业风险的政府机构,还可设置“无产可破”企业处置的专项公共资金,合力解决此类企业退出市场问题。

  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关宪法建议,在国家修法尚未列入日程时,我省应尽快依法规范一些法院置之不理、拒不受理的破产立案行为,“《破产法》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了破产立案的工作程序,对于消极立案行为均可提出上诉,但至今仍未杜绝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