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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官员不应以自杀来谢罪

2014-01-16 15:03:34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腐败官员即便犯下贪污腐败的罪恶,在刑期,他仍是父母妻儿的念想,出狱后,他仍需承担对家庭的责任。若是自杀,则是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表现。在佛教看来,自杀仍算杀生,是极端不道德的行为,佛法不允许任何人哪怕是罪犯自杀。在西方国家,对于任何自杀或尝试自杀,基本上都认为是不能宽容的不道德行为,有些国家对于自杀未遂者还会判以刑罚。

  贪腐官员应通过认罪悔罪和改造来解脱自己。有些贪腐官员萌生自杀的想法和行为,主要缘于贪腐问题暴露,乃至受到调查后,颜面扫地,心生罪恶感、失落感、愧疚感,心理无法得到解脱所致。贪腐官员要真正解脱自己,应该坦承所犯的错误,请求得到宽恕处理,深刻反省悔过,认真加以改造,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重新赢得社会的尊重和认可。贪腐官员要认识到自己并非面临绝路,人生依旧还有希望,而不是唯有死路一条。

  应采取措施防止贪腐官员自杀。许多贪腐官员在问题未暴露前,表面看似风光,实际上却有这样那样的心理问题。有些贪腐官员的心理十分脆弱,案发后自杀倾向明显。对心理承受能力不强的贪腐官员,防止发生自杀,必要的心理干预要跟上。在取保候审期间,还应交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