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有偶,前不久新闻报道,因为婆婆成了拆迁“钉子户”,长沙一名小学高级教师谭老师接到长沙天心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的通知,要她当日到拆迁指挥部报到,任务是劝婆婆。为了不离开本职工作,她甚至要与丈夫假离婚来“抗令”。“拆迁”这个词,往往是喜忧参半,教师被逼迫为了婆婆拆迁而离开本职工作,就连领导干部为了子女拆迁也要被“停职”处理。当亲情、工作纠葛于“拆迁”的漩涡中,又该何去何从?
在新闻报道中,当事人太湖县城管局副局长陈龙被迫“停职”,言之凿凿,但官方说法“县里目前搞大建设,抽调了很多单位的副职,这些人会做群众工作,有助于工作,并非针对陈龙一个人。”不免泛泛而谈,一个“疑”字就把所有“是非公断”抛给的公众。无风不起浪,疑团无解仍是疑团。
利用亲情进行“拆迁”拆的已经不仅仅是房屋那么简单了,“是非法理”必然自有公断,但作为领导干部家属或者说就是有编制职工的家属,无论政府行为是否得当,都必须要无条件进行义务服从?想必没有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有过这样的规定。干部职工本人要“服从领导、服从上级”这也是有先决条件的,必须是上级领导的决策和做法是正确的,不违法不违规的前提下。
既然政策法规没有明确、也不可能明确干部职工家属就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而把这种施压于干部职工本身,调职、换岗的变相施压未免太不近人情。领导干部也是人,不能为了亲情不顾政策法规,也不能为了工作罔顾了亲情。干部职工确实应该有高觉悟、拥护一级地方的领导,劝导亲人拥护支持工作不是不可,但是也不能如此“强求”,甚至施压逼迫。
在法治社会下,是非法理自有公断。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干部职工为了自身工作的影响,想必也会主动争取家属、亲人的支持,也不愿意被列为典型或者“反面”教材,但拆迁必然会牵涉众多利益诉求和矛盾冲突。为何干部职工的家属会不同意,甚至上诉?这其中也不只是干部职工的家属,也还有众多的普通群众,解决好其中的利益诉求,疏解矛盾才是关键。真想在干部职工家属上下手,先问问职工家属本人同不同意,认不认可?如果物权是干部职工本人找其做工作,无可厚非。可关键物权不是干部职工本人的,也要找干部职工本人,强行施压,只是因为有亲属关系,未免太“强词夺理”,不合时宜、不近情理,更不符合法治精神。
(文/党居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