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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雨竹:贪官减刑是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

2014-02-26 15:55:15

记、常务副主席黄少雄,其拟由无期徒刑减至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

  据悉,黄少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人民币1036万元、港币110万元、澳币5万元。2011年7月4日,潮州市中院以受贿罪判处黄少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按照中央政法委此次出台的《意见》,笔者认为对黄少雄的减刑有两点不妥之处:

  其一《意见》中明确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而黄少雄是2011年7月被判刑,按照时间来算,很明显是2014年7月才满三年;

  其二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而黄少雄的减刑是直接从无期徒刑减至17年,中间并无任何间隔。

  总所周知,真正查处贪官不是在于真的要求他坐几年牢才足以平民愤,而是这些贪污千万的官员在牢狱中是否真正有悔改之意,清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果这些贪官只是为了减刑做些以权、花钱“赎身”或者假意立功表现,那显然与中央最初的意愿背道而驰,根本达不到预想的效果。

  现如今,查处一个贪腐千万、奢靡成性的官员,从举证到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