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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放物翻落致人死亡的责任承担

2014-02-20 15:14:31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郭芳

  【裁判要旨】

  堆放物翻落侵害他人权益,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由堆放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对是否存在管理瑕疵承担举证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孙堂有一台搅拌机,因破旧无法使用,将其放置在本村中心街路南边一居民屋后,准备作为废铁卖掉。2008年11月9日,张顺之子张康在该搅拌机处玩耍,搅拌机的滚筒翻落,张康被压在滚筒下面。村民将其救出后,其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其家人已支付医疗费153.80元。张顺因张康死亡赔偿问题与孙永堂达不成协议,遂将孙堂诉至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8293.80元。

  【裁判】

  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搅拌机放在行人通行的街道路边,搅拌机滚筒翻落,致原告张顺之子张康死亡,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已采取必要措施,足以防止滚筒翻落,故被告不能证明其对搅拌机的管理没有过错,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张康系未成年人,原告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应承担责任。判决被告孙堂赔偿原告张顺医疗费等共计48826.65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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