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责任。
二、原告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受害人张晓康系未成年人,作为其监护人的原告未尽到监护之责,应承担责任。
综上,本案判决原、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份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