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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拾得10万元现金是否构成犯罪

2014-02-21 16:54:39

  藏匿拾得10万元现金是否构成犯罪

  新疆喀什市图木舒克垦区检察院 汪新民

  2010年12月29日,被告人吾不力•艾买尔到某团轧花厂兑现棉花款时应轧花厂财务室的工作人员等人邀请,帮忙将装在塑料袋中的人民币现金搬进财务办公室,被告人将钱搬进办公室出来后,见运钞车的后轮边掉落了一捆钱(10万元人民币),将钱拾起揣进怀里拿回家中,将钱埋藏至床底砖块下。当轧花场财务室的工作人员赶到被告人家中向被告人询问是否捡到过一捆10万元人民币时,被告人谎称没看见,不知道。轧花场工作人员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人员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后,被告人交代了犯罪事实,并指认藏钱的处所,遂告破案,全部追回赃款。

  对本案中被告人利用为单位搬运现金之便,将掉落在车下的10万元现金藏匿起来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被告人主观上明知自己捡拾的遗失物是单位的财物,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予以藏匿,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侵占行为。理由是被告人应51团轧花场工作人员的要求帮忙搬运现金,成立帮工关系,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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