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就在失主的旁边,被告人为避免被人发觉,甚至将现金捡起揣进怀中,可见现金并未完全失去控制。况且被告人明知是被害人之物而费尽心机、想方设法将其据为己有,其对该现金的故意占有的主观目的显而易见。
关于第三种观点,笔者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致他人遭受损失,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刑法上的盗窃行为在表现形式上、主观恶性程度上都是不同的。它们的主要区别是,在客观上,不当得利行为人不是采取主动的作为方式,去积极追求非法占有。而盗窃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去积极追求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本案明显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被告人吾不力•艾买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