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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安涉嫌为假公章备案 公司损失谁来赔

2014-08-08 18:43:22

 

  

盛康公司公章于2014年3月19日在西安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盛康公司公章于2014年3月19日在西安公安部门进行备案

  

2014年5月15日,赵丙贤发布《声明》,并加盖盛康公司公章

 

  2014年5月15日,赵丙贤发布《声明》,并加盖盛康公司公章

  股东纠纷牵出两枚公章

  西安世纪盛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康公司”)于2007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619.5万元,注册地为西安市户县沣京工业园。2009年,北京中证万融医药投资集团(以下简称“中证公司”)对盛康公司进行增资扩股。重组完成后,赵丙贤作为盛康公司董事长,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中证公司出资885.5万元,持有盛康公司70%股权;杨帆出资341.55万元,持有盛康27%股权;舒满平出资37.95万元,持有盛康公司3%股权。杨帆系盛康公司副董事长吴芳之子。

  在盛康公司经营过程中,中证公司与盛康公司原股东杨帆、舒满平等人就公司经营问题产生分歧。因盛康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主体文件由法定代表人赵丙贤持有,副董事长吴芳等人刻制盛康公司公章,并于2014年3月19日在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2014年3月20日,吴芳、舒满平、蔡孟杰、金恩淑、曹凤君在盛康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免除赵丙贤董事长职务,任命吴芳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芳实际接管盛康公司生产经营。后经中证公司证实,蔡孟杰、金恩淑系盛康公司原董事,曹凤君已被中证公司停职,已被撤销董事职务。

  吴芳接管盛康公司时,库存药品200多万支,价值1.2亿元,另库存两批原材料。吴芳以盛康公司名义,使用新刻公章与陕西某公司签订了肾康注射液销售协议,通过该公司渠道销售全部药品,销售款已全部打入该公司账户。

  2014年3月31日,吴芳等人以盛康公司名义向各经销商发布《说明》,指定了盛康公司收款账号。2014年4月9日,吴芳等人再次以盛康公司名义给全体经销商发布“关于西安世纪盛康药业有限公司账号变更的通知”,将原来在招行西安枫林绿洲支行、招行科技路支行开设的两个账号变更为建行账号,并称:“原账号从2014年3月25日停止使用,若误将货款汇入原账号或其他未经公司批准的账号,发生的损失自行承担。”该账户于4月10日被迅速冻结封停。

  2014年4月11日,中证公司向户县公安局经侦部门递交吴芳伪造公章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报案书及相关材料,户县公安局未予立案。2014年7月,案件被转移至西安市高新区公安局。

  2014年5月15日,赵丙贤发布《声明》,并加盖盛康公司公章,“我公司从未向西安市公安局下任何分局、县局提起过印章的刻制申请,从未发出更换印章的公告声明,从未因更换印章将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等向公安机关出示过,也从未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交过法定代表人赵丙贤本人或授权任何人申请世纪盛康刻制新印章并在公安系统备案的书面文件。”

  2014年5月9日,户县公安局沣京派出所到北京中证万融集团(西安世纪盛康法定代表人赵丙贤处)取证真假公章印鉴对比。中证公司已举报西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备案公章程序违法。

  吴芳等人截留货款、擅自销售库存货物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数额较大”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吴芳等人作为盛康公司的副董事长、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赵丙贤签字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私自刻制公司印章,将本应由公司收取的货款通过向经销商发布虚假通知的方式变更至吴芳等人控制的银行账户。另外,吴芳等人通过陕西某公司渠道销售公司库存货物,并设法将货款截留在该公司账户。

  若吴芳等人存在私分款项、拒绝将货款划拨公司、拒不将货款分配给其他股东等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可认定吴芳等人涉嫌职务侵占刑事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吴芳等人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中证公司有权申请撤销

  《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法》是一部兼具公法属性及私法属性的法律,既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行为进行规制,也兼具部分行政规制的条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原则上法律不予干涉,若表决程序及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障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利益,法律对该违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

  盛康公司的章程(2010年1月20日)规定,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七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特别事项须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股东通过。本案中,吴芳等人于2014年3月20日召开“董事会”,五名参加董事会的人员中有三名不具有董事资格,表决程序及内容均违反章程规定,中证公司有权申请撤销。

  西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备案程序违法,利害关系人有权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公司为拟制人格,对外通过加盖公章的方式表示意思,从事商事活动。商事行为遵循严格的外观主义,公章作为公司、企业等法人的法律标志,在法律及实践中意义重大。为防止不法分子通过伪造、私刻公章等行为扰乱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刑事法律、行政法规、民商事法规对公章刻制、使用等进行了严格、规范的管理。

  程序正当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及回避原则。西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对企业公章刻制、补办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单位公章遗失补刻应持属地派出所报案回执、登报声明、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补刻公章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到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公司办理刻章备案手续及刻制印章。”盛康公司作为西安市的企业,其公章的遗失补刻必须严格依照上述刻制程序。

  就本案而言,盛康公司新刻公章已于2014年3月19日在西安市公安局系统内备案,而直到2014年3月20日,吴芳等人才通过决议。暂且不论该决议的效力,该时间差可以说明盛康公司新刻公章的备案并不符合公章遗失补办的程序。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西安市公安局对吴芳等人私刻的公章违反程序进行备案,严重侵犯了中证公司及盛康公司的合法权益,中证公司及盛康公司有权对该行政备案行为进行复议及行政诉讼。

  律师建议

  股东维权

  不能触犯法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股东纠纷,案情虽然简单,但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就问题的根本而言,缘于中证公司投资盛康公司时,未就公司经营管理、人事、财务等具体问题进行明确的约定,以至于出现小股东侵犯大股东利益的罕见情形。

  投资是企业的重要经济活动,尤其是重大投资活动,更需聘请专业的、有经验的律师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及合同规制。对于中证公司而言,应及时提起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否定吴芳等人的合法资格,并通过持股比例的优势,召开股东会,重新组建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吴芳等人虽然属于法律上的小股东,在与大股东出现矛盾时,应求助于律师、司法机关等,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合法权益,而不是采取私刻公章、转移货款等过激行为,如此,非但不能维护权益,反而可能触犯刑事罪名。

  行政机关作为管理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的机关,应严格坚持程序正当的行政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地行使职权,保证公众参与、杜绝地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应积极寻求法律救济,维护合法权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何江文)

  本文来源:中国商报.法制导报 原文标题:股东未经法人代表许可刻制印章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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