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乐清市大荆镇舟山头村村委会、大横浦村村委会、小横浦村村委会、铁场村村委会联名向乐清市相关部门举报水涨搬运站强占四个村的集体海涂。为了证明举报的真实性,四村委会分别加盖公章。考虑到事情的严重性,记者专程进行调查。
(图为 乐清市大荆镇4个村委会的举报信)
多个村委会举报水涨搬运站
12月10日下午,记者在乐清市大荆镇调查时印证了举报一事的真实性。调查发现,在一份《联合强烈要求收回原水涨搬运站场地的报告》上红鲜鲜地盖着四 枚印章,分别是舟山头村、大横浦村、小横浦村、铁场村四个村委会的公章,而他们一致针对的则是在当地建成已久的水涨搬运站。
联合报告中称:1989年3月27日之前,原位于舟山头湾码头的水涨搬运站,因受洪水沙石流的冲刷,航道积淤严重,船舶无法进出,搬运站领导杨式连、 杨建华、李云德三人会同原水涨乡政府有关人员,为了一己私利,暗箱操作,在没有经过四个村双委及村民代表大会认可的情况下,签订了无偿征用10亩海涂(计 6600m2)的霸王条款。此举致使四个村的公共财产被水涨搬运站非法侵占,经济损失合计伍佰多万元(按25年计)。在当时的背景下,水涨搬运站是强势单 位,村民们迫于其压力敢怒而不敢言。
举报信中还提到:当时的水涨乡人民政府没有资格鉴证公共财产权益,也没有相应的支配权。《宪法》第十二条明文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 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可见与水涨搬运站签的协议明显违宪。随后,报告上罗列了村民不服该协议的四个方面,第一,为什么约定无偿使用,且没有期限; 第二,各村干部如果明知集体财产被违法强占还自愿签约,难道他们精神有问题;第三,乡政府没有权利鉴证违法违宪的集体财产;第四,霸王协议的背后有权钱交 易,在当时已属数额巨大,足以构罪。
已无偿使用海涂25年
据了解,乐清市大荆镇水涨搬运站设在浙江温州水涨乡大横浦,于1981年11月13日在温州工商局登记注册挂牌成立,单位注册资本36(万元),主营业务为搬运、装卸、货运、客运,但是该搬运站获得“同意建造水涨码头基建项目”的批复是在1988年8月29日。
12月10日下午,记者在乐清市大荆镇见到了举报者之一的舟山头村主任刘后贵。他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名为《关于征用海涂协议书》的复印件。协议上写到: 主协议单位:水涨搬运站:杨式连、杨建华、李云德;大横浦村委员会:何元土;小横浦村委员会:陈亨友;铁场村委会:章云夫;舟山头村委会:马希朋。内容 是:为了大力发展海上水运事业,经县计经委乐计经基【1988】256号文件的批复,建造200吨级码头壹座。征用大横浦、小横浦、铁场、舟山头等四个村 的海涂为建造码头用地,今水涨搬运站与大横浦等村协商,同意无偿征用海涂10亩(计6600m2)。今后海涂变动,大横浦等四个村共同平衡负担。鉴证单位 是水涨乡人民政府。时间是1989年3月27日。上面盖有搬运站、四个村委会和乡政府的公章。
据了解,1992年5月,水涨乡人民政府在撤区扩镇时,并乡到大荆镇。
刘主任告诉记者:“这就是一项霸王条款,当时村里人根本不知道具体情况,村干部也是被逼无奈才签章的。通常来讲,就算割地赔款也有时间限制,可这协议 偏偏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村里人怎么会把一块好好的地免费供你永久使用呢,这明显不合情理。而且当年乡政府是让搬运站在这片海涂上建码头装卸货物,现在码头 的功能已经丧失,搬运站依旧占用此地堆放黄沙并收取租金,这种借集体资产牟利的行为明显有问题。算下来,他们强占这块地已25年之久,总该还给我们了 吧。”记者在海涂现场调查发现,海涂旁边如今只有一幢荒废的房屋,外面都是堆积的黄沙,还有人在用吊车装运。
多个村委会称举报属实
为了印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12月11日上午,记者找到了当时签订协议的时任舟山头村主任马希朋和大横浦村主任何元土。
马希朋承认签订协议时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同意签字不是其本意,自己也是被逼无奈。他说:“某一天突然接到通知要求赶往当时的水涨乡政府开会,会上,乡 政府工作人员宣读完这份协议后就让大家准备盖章,既没有征求大家同意,也没有给我们时间和机会召开村民会议。况且搬运站由乡政府扶植,是强势单位,有意见 也不敢说呀。”
何元土对此也发表了同样的感慨。他说:“大横浦村公章由会计保管,要盖章都得找他。当时他看完协议书,发现其中的条款有问题,便跟乡政府交涉不同意盖章。结果回去的路上就被搬运站的人拦下了,强逼得他没办法,不得不把章盖了。”
一位上了年纪的村民也称,水涨搬运站施工建造码头时,才得知这块海涂被无偿征用的消息。之后这段时间,有部分积极热心的村民不断向当时的乐清县人民政府及海洋部门反映情况,一直没有处理结果。
现任舟山头村主任刘后贵告诉记者,2014年11月21日,他组织了四个村的主要负责人在水涨社区四楼会议室就《关于海涂征用协议书》的相关条款进行 讨论并拟出应对措施。在会上,四个村的村干部一致认为征用海涂的协议没有注明无偿使用的期限及搬运站停业之后的善后处置意见,是不合法的。我们有理由收回 该场地,并决定将事实写成联合报告,经四个村盖章后送至水涨社区、大荆镇及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在上级政府的协调下,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协商无果 再行采取强制措施。此事有会议纪要为证,与会人员均签过名。
小横浦村现任村主任何根多说:“我们坚决要求拿回属于集体的财产,搬运站即使要用海涂地也得交租金。希望各级政府能重视这个问题,尽早解决。”
在调查过程中,大荆镇人民政府和水涨社区都表示已经知悉此事,会支持四个村收回海涂。
律师:协议已失效 海涂应归还
日前,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何妙富律师就乐清市水涨搬运站强占大荆镇舟山头等四个村集体海涂一事谈了他的观点。何律师仔细研究《关于征用海涂协议书》等材料后认为:“这份协议书不属于征用合同,属于租赁合同。”
何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 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关于征用海涂协议书》上未约定租赁期限,说明四个村委会可以随时解除协议、收 回海涂;同时合同法规定海涂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但是该协议签订至今已超过25年,水涨搬运站早就应该把海涂还给对方。”
何律师还指出:“如果原村主任所说属实,搬运站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者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四个村委会有权请求收回该海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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