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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经济纠纷变“刑”计 检方立诈骗案帮一方收账

2014-10-16 17:13:29 中国广播网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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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以刑事司法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这是广东茂名跨市“保护”深圳小产权房的又一怪案。公诉人与“受害者”相依而坐,“算账”或许才是这场审判的真正目的。

  当两地公安机关都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规定的情况下,检察院则以“法律监督”的名义迫使警方对经济纠纷“刑事侦查”。

  对张炬光“除名散伙”事出有因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有大批的广东茂名人到深圳投资建小产权房,然后将这些房屋租给深圳的打工者。

  2004年,茂名人张权文、曹玉珍、张炬光共同投资了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桥头社区重庆路QT-1宗地(以下简称“重庆一号”)。

  之后,张权文、曹玉珍、张炬光又和其他二位投资者商定,决定与深圳市福桥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桥兴公司”)签订协议,五人共同投资开发了福永桥社区另一宗地福安一号(以下简称“福安一号”)。

  为此,张权文、曹玉珍、张炬光决定,将重庆一号以291.6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何某经营,并作为三人对福安一号的首笔资金投入。

  福安一号因拖欠工程款、账目混乱等原因,直到2007年10月才竣工。福安一号分为A、B、C、D、E五座。按照分栋划分,A座系张权文的,B座系曹玉珍的,E座系张炬光的。

  2008年2月,代表土地出租方的福桥兴公司催收福安一号所欠105万余元的土地合作经营款,张权文才想起核查一下以往的账目,他发现何某当初的转让费只支付了130万元,约定的转让费291.61万元尚有161.61万元未到账。

  张权文便追问何某,何某称转让款早已付清;张权文再追问张炬光,张炬光则含糊地说“收据已烧掉”。

  重庆一号系张权文、曹玉珍、张炬光三人共同投资,那么161.61万元应为三人共同所有。后经警方查证,何某于2004年4月30日已将余款161.61万元支付给了张炬光,张炬光以其弟弟“张宽光”的名义给何某写了一张《收条》,警方介入之后,何某才将这张《收条》交了出来。

  真相大白之后,张权文、曹玉珍多次催问张炬光交出161.61万元的转让款,但都被他拒绝。又加之福桥兴公司一直在催缴福安一号所欠105万余元的土地合作经营款,并发出了最后通牒“限2010年3月3日付清”。

  福安一号所欠福桥公司105万余元的土地合作经营款,应该由张权文、曹玉珍、张炬光等五户共同支付。张炬光也收到了催缴通知,他不但不支付交出161.61万元的共同转让款,就连105万元中他应承担的土地合作经营款也不给。

  为此,张权文、曹玉珍筹款105万元,按期于2010年3月3日将土地合作经营款支付给了福桥兴公司。同时,张权文、曹玉珍决定对张炬光“除名退伙”,将原先属于张炬光的福安一号E座楼的出租经营权改为张权文、曹玉珍所有,各占50%的股份。

  深圳有关方面对类似违规建设的小产权房进行清理登记的时候,福安一号登记在了张权文、曹玉珍的名下。

  警方被迫对经济纠纷“刑事侦查”

  张权文、曹玉珍与张炬光本是当初的合作伙伴,因双方经济账目而变得“势不两立”,并陷入了无休止的诉讼,民事官司从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打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至今尚无定论。

  双方在进行民事诉讼的同时,张炬光曾于2011年3月24日向深圳市宝安公安分局报案称张权文、曹玉珍诈骗,该局回复“该信访事项不属本公安机关管辖,应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同年11月21日,张炬光再次回老家,向茂名市公安局提起控告,称张权文、曹玉珍诈骗了他的福安一号E座楼。2012年3月21日,茂名市公安局做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我局经审查认为,该案属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不属于公安机关的处理范畴”。张炬光就茂名市公安局的“不予立案决定”提起了复议申请,同年4月20日,该局复议决定“不予立案”。

  张权文、曹玉珍与张炬光的“经济纠葛”并没有因为两地(深圳宝安、茂名市)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而回到民事诉讼,茂名市检察院介入后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2012年5月29日,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以“法律监督”的名义,向茂名市公案局出具《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理由通知书》。6月10日,茂名市公安局《不予立案说明书》回复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双方之前有项目合作,账目混乱不清,张权文因其他利益占楼房应属民事侵占行为,决定不予立案”。

  9月3日,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给茂名市公安局下达《立案通知书》,认为“茂名市公安局‘不予立案’说明的理由不够充分,建议你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十五内将立案情况答复我院”;9月14日,茂名市公安局下达《立案决定书》,以张权文、曹玉珍“涉嫌合同诈骗”对其立案侦查;9月17日,茂名市公安局用《关于立案情况的复函》,对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做出书面答复,已按照检察院的“立案通知”对张权文、曹玉珍立案侦查。

  据张权文的辩护人、著名刑辩律师朱明勇介绍,茂名市公安局于2012年9月14日就在按照茂名市检察院的“立案通知”立案侦查。“侦查”的结果是张权文、曹玉珍“诈骗”500余万元,“诈骗事实”则是2010年张权文、曹玉珍将张炬光“除名退伙”之后,福安一号E座的“市场价收益”等。

  案件从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到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再到茂南区人民法院的“审查”,完全是以“模拟”方式进行。没有公开下达任何侦查终结报告、批捕、起诉书等任何法院文书,也没有对张权文、曹玉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据朱明勇介绍,案件从公安到茂南区检察院,再到茂南区人民法院,最后甚至请示到了茂名市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都有人提出质疑:“这是典型的经济纠纷,不属合同诈骗”。最后,案件通过层层打回,“搁浅”在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索贿”不成一月之后果真“抓人”

  “诈骗500余万元”应该属于重特大案件,但在警方立案侦查的一年多时间,“犯罪嫌疑人”张权文、曹玉珍居然安然无恙。

  但后来,茂南区检察院一位叫朱赤忠的检察委员的出现,使这起“诈骗案”成了“铁案”。

  始终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的张权文、曹玉珍通过“朋友关系”认识了朱赤忠,并欲通过他疏通茂南区检察院的关系,能达到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目的。

  张权文、曹玉珍提供的他们与朱赤忠于2014年1月26日、2月10日的通话录音载明:你们这案子可以搞成无罪,但需要给60万元,疏通检察院15个检察委员的关系。张权文、曹玉珍都称,这么多年与张炬光打官司,家里已经很拮据了,拿不出60万元。最后,朱赤忠提出,最低也得给15万元,每个检察委员一万元,否则就要“抓人”了。

  而朱赤忠在接受电话采访的时候,没有明确否认“索贿”这一情节,一句“不知道”就挂断了电话。

  事实证明,张权文、曹玉珍因深陷官司,已经无力拿出15万给朱赤忠用于疏通检察委员的关系,而最终等来“抓人”的这一天。

  打完电话一月之后的3月12日,张权文、曹玉珍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茂南区检察院批捕(之前没有被刑拘),并于当日被关进了茂名市看守所。

  3月20日,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后来从案件中发现,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有两份内容基本一致的《起诉书》。一份文号为“茂南检刑诉[2013]292号”,《起诉书》落款日期为“2013年8月29日”;另一份文号为“茂南检刑诉[2014]133号”,《起诉书》落款日期为“2014年3月20日”。

  据朱明勇律师介绍,检察院将本案起诉到法院之后,他曾经亲自去找过茂南区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这位主要负责人认为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确存在重大争议,但检察委员会讨论时依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认为构成犯罪。

  一位不愿具名的“知情者”称,公安立案一年多时间之后,检察院才让公安抓人,这是因为张炬光已经将茂南区检察院大部分检察委员“搞到位”。

  怎么“搞到位”?此说法没有得到茂南检方的证实,但检察院主要这位负责人认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重大争议而检察委员会讨论仍认为“构成犯罪”,这本来就是一个不正常的现象。

  5月30日、9月3日,茂南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张炬光以“被害人”的身份坐在公诉人旁边。两次的庭审,基本由张炬光在“主导”,而法庭调查和辩论的主题不是张权文、曹玉珍的罪与非罪问题,而是他们与张炬光之间的经济纠葛和算账。

  “小产权房本来就不受法律保护,”张权文当庭表示,这样的“审判”是以“刑事”的名义来保护“小产权房”。

  朱明勇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合伙人因投资、结算、财产分配引起的民事案件,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张权文、曹玉珍的行为主观方面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地方,更没有骗取张炬光的财物。检察机关应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诉决定。

  同时,茂名方面对本案更没有管辖权,“案”发地是在深圳,而行为人在深圳办有“居住证”。茂名方面从立案到审判,都是“人为”因素所致。

  对这起一波三折、“被害人”主导审判的“合同诈骗案”,茂南区人民法院尚未做出一审判决。(王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