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法院在审理辽宁宝顺公司工程退税款一案时,被指存在诸多司法问题。2015年1月5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张继明、刘博君两位辩护律师向辽宁省抚顺市人大常委会递交了情况反映,要求点明该案,履行监督职责,督促二审法院公正审理。
因发票退税款被追责
2007年,浙商戴永丰响应辽宁省抚顺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在当地设立抚顺市宝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顺公司),出任董事长。2009年6月23日,在没有任何工程项目的情况下,该公司总经理蒋平平到地税局为浙江省东海建设总承包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公司)开具5000万元建筑业发票。蒋平平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审批,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以预付工程款形式将316.5万元从宝顺公司账户转至东海公司账户,用以支付上述5000万发票所需缴纳税款。
戴永丰告诉记者:“蒋平平等人组建的东海公司是假的,通过伪造印章及其他文件冒充真东海公司,没有施工队伍就投标金汇广场项目,中标后又将合同分拆给其控制的关联公司,虚开发票向宝顺公司虚假结算,东海公司虚开发票也是为了骗取宝顺公司的工程款。他手中握着几个公司的权力,想做什么事情完全是左手和右手之间的交易。”
2009年9月,虚开发票一案被税务机关发现,蒋平平被新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戴永丰出面安排宝顺公司预交120万元土地增值税,将虚开的5000万发票冲红字作废,才使蒋平平脱离困境。同时,经税务机关核定产生可退税278万元,蒋平平承认税款是宝顺公司预付工程款,承诺会亲自办理全部退税手续,将款项直接归还宝顺公司。之后,蒋平平故意将东海公司在抚顺的账户注销,而退税款实际又必须退还原交税单位账户,此事便受阻搁置。
之后,戴永丰从地税局了解到蒋平平不法行为的真相,多次向公安局控告,均未立案。2013年5月,蒋平平向抚顺市公安局报案称戴永丰指使余国平私刻东海公司公章,诈骗东海公司278万元退税款据为己有。该案经抚顺市顺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戴永丰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戴永丰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12月19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目前判决尚未作出。
案情现真假两个版本
2013年5月14日下午15时57分,蒋平平于报案称:东海公司从2007年至2008年在宝顺公司(金汇广场)进行项目施工。原预计负一层至七层装饰工程造价5000万元,于是本公司在新抚区地税局开具建筑发票5000万元,后因其他原因取消了大部份施工,造成多向该地税局缴纳营业税等278万元,现到新抚区地税局要求退回多缴纳的税款,税务部门告知税款己退回,可我公司至今未收到该笔税款,经我们在税务部门查看原始资料核对公章后,发现有不法分子私刻公章、伪造文件,冒用我公司名义在抚顺中信银行私立账户,骗取地税局将278万元税款退回,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此,戴永丰的辩护律师张继明指出,涉案发票是2009年出具的,而蒋平平称是2007、2008年期间出具,时间不对;发票本身及退税款产生的原因早在2009年9月虚开发票一案中已查明,生活中装修工程依法必须通过招投标,决不可能凭“预计工程造价5000万元”就到地税局开发票并缴税,蒋平平明显说谎,起因不对;至于退税款最后是如何转到宝顺公司账户的,过程也不对。
余国平,系蒋平平安排在金汇广场项目的助手,项目竣工结束后,余国平留在抚顺处理后续事宜,后来被控为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同案犯。余国平供述,退税申请表、税票和发票记账联原件、授权书等材料早在2010年11月5日已提供给新抚区地税局,局领导付某、凤某、陶某于2011年2月25日签字批准退税,只因蒋平平注销了东海公司在抚顺的账号,税款无处可退,才不得不延期。因退税申请表时间过期需重新填写并加盖东海公司公章,2012年4月戴永丰要求余国平到上海真东海公司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该公司领导答应收取4万元账号使用费,派人监督用东海公司公章处理转账事宜。戴永丰称:“期间,余国平中途转道宁波与蒋平平会面,蒋平平提供银行开户资料,指使余国平私刻东海公司公章,退税款到账后便依约划给宝顺公司,蒋平平报案,是想要回这笔款项,逃避诈骗结算罪责。”
多个关键情节被忽略
2014年7月29日,戴永丰、余国平伪造公司印章一案在抚顺市抚顺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定余国平于2012年4月18日书面向戴永丰请示办理退税需私刻四枚公章,戴永丰批示“同意办理退回我公司代缴的税”,之后余国平找人私刻了公章,开设东海公司虚假账号,将税款退回。
戴永丰的二审辩护律师刘博君则认为,一审法院忽略了蒋平平同意将退税款退还宝顺公司这一起因,遗漏了是蒋平平指使余国平伪造东海公司印章并提供印章样本的重要事实,更错误认定余国平请示戴永丰在前,伪造印章在后。
刘律师指出,2013年5月21日,蒋平平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承认,2010年11月5日,他和袁海华一同前往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提交的退税申请表、退税申请报告、授权书均书面说明“税款是宝顺公司以预付工程款形式支付给我公司,我公司同意直接退还宝顺公司”。同时,抚顺市财政局局长吕某在2013年7月10日、2013年8月31日、2014年1月2日三次接受询问时始终如一证明蒋平平同意将退税款退还宝顺公司。同时,余国平在一审庭审中供述“曾经找过蒋平平,是他让我私刻公章办理退税的”,二审庭审中供述“蒋平平让袁国佩将东海公司资料交付我办理相关手续”,这一情节的时间应该是在2012年4月7日到4月15日期间,而余国平书面请示戴永丰私刻公章的时间是在2012年4月18日,这其中的前后因果关系,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盼二审法院公正裁判
2014年12月19日,戴永丰一案二审开庭,张律师和刘律师向法庭申请要求前后不一的证人证言在法庭上予以澄清,结果一个证人都没到场,反而是国内多家知名媒体的记者坐在旁听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想了解真相的人在密切关注,但有些知情人士却刻意隐瞒。
戴永丰说:“2013年9月9日,张检察官了解案情后认为诈骗罪不成立,向领导汇报没有结果,她就请假保胎,不经办此案。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审查20多天后,对伪造公司印章罪有异议,以违反管辖地为由拒绝审理本案。也不知道这些是巧合还是故意。我一心想为抚顺城市建设做出贡献,却无端吃了官司被羁押425天,好在中央要求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对冤假错案实行终身追究制,我相信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断案,拨乱反正,还我清白。”
在张律师和刘律师递交的《关于戴永丰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的情况反映》中写道:“一审法院被公安局、检察院错误所羁绊,无法以公平公正的立场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判决认定错误。为维护戴永丰的合法权益,现将上述情况向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反映,请求履行监督职责,督促二审法院公正审理”。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田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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