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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抢走”了我的股份?银行是“弱势”群体?

2015-03-17 15:15:17 搜狐网

  “买的银行股票已经5年了,突然就被烟台农商银行通知‘你已经不再是股东了’。”

  “募股的时候签了协议,只能转让,不准退股,现在却把小股东说踢就给踢出来了”......

  市民于先生打电话到本报,向记者讲述了他从买股份成为股东到被踢出局,以及他艰难的维权之路。于先生说:“不光是为了我自己,还有一大批小股东都遭遇到这种不同公正的待遇。”

  不出资增股就要被“出局”?

  于先生是一家小企业的老板。2009年,在烟台市莱山区一家银行工作的朋友透露,该行正在发行股票,前景可观,于先生当即借钱买入这家银行莱山农村信用社的20万股股份,(后合并为烟台农商银行)每股1元,共计人民币20万元。自此成为该社的股东。

  之后,他每年都享受到自己股份的不菲分红,家人和朋友都夸他有眼光,投资成功。

  从2012年起,于先生多次接到通知,称银行要合并重组,要求增资到150万。此时股价涨为1.50元/股,150万元购入100万股。如果不增资的话,就要被强制退股。无奈,于先生答应了。他四处筹钱150万元,准备购入100万股。

  就在他刚忙活完把悬着的心放下,几天后,银行方面的“新规定”又来了,入股门槛再次抬高,要求必须增资到750万元,即达到500万股才能成为股东,否则就必须“退股”。

  750万元,于先生根本拿不出这么多的钱。他据理力争,但银行方面态度强硬。于先生隐约感到,银行似乎在“搞名堂”,是不是名义上是“增资扩股”,实则是逼迫出小股东“退股”?

  银监局:强制退股不可取,应以协商为主

  于先生找过银监局,银监局对此次农商行的退股行为也早有所闻,他们的意见是跟着国家政策走,强制退股是不可取的,应以协商退股为主。银行加股是为优化股权结构,提高银行的经营能力。新的股东入股的基本条件就是农商银行领导同意;银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银监局的批准。即使银行重组,也应积极保护小股东的利益,需要清退小股东时,也应与其协商解决,得到小股东的同意,自愿退股。一切都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规章制度为主。

  有钱就能“任性”撕毁合同?

  果然,于先生的直觉很快就“应验”了。2013年2月,于先生接到银行电话称:你购买的股份已经全部“挂”起来了。从当天起,你不再是银行的股东,也不享有任何股金红利,请将原股金提走。

  于先生很震惊。他拿着协议书、股权证给记者看:合同里不是白纸黑字地写着“不准退股”。再说,作为股东,为什么从来没有被邀请参加过股东大会,一次也没有行驶过投票表决权,股东身份怎么说没就没了。这家银行是不是有点“任性”?

  辗转打听,又上网查询,于先生得知,新成立的银行,是在原市区5家联社的基础上,当然包括于先生购买股份的那家,由3568名股东共同发起设立了一家新的股份制地方性商业银行。为了清理小股东,原银行还专门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

  “说白了,都是叫钱给闹的。这其中有利益关系。”于先生话语中带着气愤。他告诉记者,此次银行合并改制,原股份大幅增值,股东的原始股份又值钱了,发行股票的银行就想给收回去了:“为什么小股东要被强制退股,其中升值的‘利益’到哪里去了,我的股份又给了谁?”一系列的疑问萦绕着他。

  “骨灰盒”式维权能平息“退股风波”?

  找到银行“理论”,莱山区银行方面财务科的一位林姓科长答复:你买股票时的莱山某银行已经不存在了,现在已经与全市其他区的银行合并组成新的银行,所以你的股权作废了。

  带着一大包国家有关规定的文件,于先生四处“维权”,很长时间过去了,至今没有任何头绪。

  “我不是个莽撞汉,也明白在银行改制过程中,会牵涉到很多团体和个人的利益,凭自己单枪匹马,很难斗过地方利益集团。被侵占的小股东,也肯定不止我一个人。”于先生说,在维权的路上,他曾受到过威胁,不少人劝他放弃,现实点,别拧巴。一旦打起官司,从法理上讲没问题,但是银行改制这碗水太深,别弄不好最后赢了官司输了钱,没啥意思。

  于先生说,他曾抱着骨灰盒去银行维权,就是表明一种态度,表明自己与不法行为决战到底的勇气和信心,要与银行方面店大欺客甚至明目张胆撕毁合同的违法行为斗争到底,也是在维权之路上的被逼无奈之举。

  几经辗转,记者终于拨通了了解此事的一位杨姓科长的电话,询问解除股份的依据,他没有直接回答,但应承查寻后给答复,但之后就不再接电话而没了下文。

  【律师说法】强制退股有悖法律

  “随意踢出小股东的做法,严重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针对于先生投诉,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纪文军说,银行强制退股是不合法的,这是一种民事关系上强权行为。

  纪文军告诉记者,于先生与银行之间有协议书、有股权证,是银行的合法股东。按照协议书规定,于先生享如下权利和义务: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大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的权力。另有规定:投资股不允许退股,可以依法转让、继承或赠与。

  依据国家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既不愿增资入股又要求维持原股金的社员,可将其股金折算为统一法人社的股金(份)。而且根据《公司法》资本不变原则,银行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而不是股东大会改制,也是不合法的。

  律师认为,经是好经,被和尚念歪了。如果银行想清退像于先生一样的小股东,应协商出让股权,不能强制退股,这样做是对民商法律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的严重亵渎,也是一种民事关系上的强奸,更是对国家法律的藐视。

  银行是“弱势”群体?

  有人说过银行是“弱势”群体,这个“弱势”群体竟然置法律于不屑一顾,对国家法律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公然不执行,真是“弱”到一定程度了。于先生也不顾所有人的劝阻,将这个“弱势群体”告上了法庭。等待法律公正的宣判。

  关注:2013年以来,我国的金融改革速度加快,逐渐进入深水区。农村信用社社员众多、股权关系复杂,在金融改革尤其是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中,如何保护好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金融强拆”现象发生,直接关系到金融改革的成败、社会公平和社会的稳定。烟台农商银行的这起股权之争,具有典型意义。同于先生一样,对到底谁动了于先生的股份?于先生的股份给了谁?什么动机让银行这样做?这里面到底隐藏着什么......

  来源:http://mt.sohu.com/20150317/n4099110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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