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怀若谷)8月1日,山西晋城“黑老大”程幼泽的代理律师朱孝顶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晋城警方以程幼泽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该机关依法履行刑事司法职能过程中制作的信息为由,不予公开。
程幼泽申请的是其承包及实际经营的两个煤矿的存煤被晋城警方变卖的相关信息。有关判决书显示,警方以非法生产为由,扣押、变卖该两座煤矿23万余吨原煤,之后泽州县煤炭局分两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原煤共23万余吨、罚款1.5亿余元。2012年,这两份决定书均被山西省高院终审判决撤销,但被扣原煤至今未能返还。
申请公开原煤变卖款信息遭拒
京华时报曾报道,程幼泽曾3次入狱,今年5月26日因高调出狱再次被抓,并于6月8日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罪被逮捕。
7月14日,程幼泽向晋城市公安局递交了两份《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其承包的泽州县高都镇联办泊村煤矿及其实际经营的智搏煤业有限公司的存煤被晋城市公安局2009年“8·7”专案组扣押的数量、被变卖的数量、价款明细及变卖原煤所得价款的去向。
这两份申请表分别提到了山西省高院(2012)晋行终字第6号及第51号行政判决书,这两份判决书认定,程幼泽系泽州县高都镇泊村联办煤矿的承包人、山西智搏煤业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晋城市公安局在泽州县煤炭工业局对该两个煤矿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已扣押该煤矿的存煤,并将所扣原煤变卖,法院判决泽州县煤炭工业局对该矿做出的处罚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8月1日,代理律师朱孝顶收到了答复书。晋城市公安局答复称,程幼泽申请获取的信息是该机关依法履行刑事司法职能过程中制作的信息,不予公开。
朱孝顶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程幼泽申请公开其被警方扣押、变卖的存煤的数量、价款明细及去向等信息,明显不属于这三条,因此,他们接下来将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安局在煤炭局处罚前变卖原煤
有关两个煤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均由泽州县煤炭工业局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
晋城市中院判决书显示,泊村煤矿为资源枯竭政策性关闭矿井,2009年8月被彻底关闭。2009年11月19日,泽州县煤炭局接到晋城市打黑除恶领导组办公室文件,称市公安局在依法侦查“8·7”专案过程中,发现该矿自2008年9月14日至2009年8月11间非法生产原煤10万吨,并将有关材料移交给泽州县煤炭局。2009年12月22日,泽州县煤炭局对该矿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792万吨原煤、罚款2111.68万元的处罚决定。
在有关山西智搏煤业公司的判决书中,程幼泽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现,原告系山西智搏煤业公司,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赵武智。赵为还赌债从程幼泽处借6000万元高利贷,约定半年后连本带息还款7800万,赵将公司全部资产抵押给程幼泽。山西省高院判定,程幼泽还通过非法手段强迫赵武智与其签署了智博煤矿的委托经营合同。
2009年12月22日,泽州县煤炭局对该矿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样依据晋城市打黑除恶领导组办公室提供的文件材料,内容是因该矿违法生产,决定没收智搏煤业有限公司18余万吨原煤,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1.296亿元。智搏煤业有限公司在质证时称,此时原煤已被市公安局低价卖掉。
程幼泽及智博煤矿均对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晋城市中院在2011年11月3日对这两起诉讼作出一审判决,以援引法律条款错误、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充分、程序违法等为由,判决撤销泽州县煤炭局作出的两份处罚决定,并责令泽州县煤炭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后者均提出上诉。
2012年3月19日,针对智搏煤矿案,山西省高院判定被诉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同时认定智博煤矿不承担行政责任,撤销一审判决中“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对于程幼泽认为涉案18万余吨原煤系抵债资产、被诉处罚决定撤销后应当返还给他的要求,山西省高院认定,程幼泽在煤矿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后仍采煤,该行为应由泽州煤炭局处理,不予支持。
2012年9月5日,针对泊村煤矿案,山西省高院认定煤炭局作出处罚时,该矿存煤已被公安局扣押并变卖,在其认为违法生产的原煤不存在、无法确定其价格的情况下,未实地勘察,仅依据公安局提供的公函、过磅单等作为数额依据作出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复制卷宗遭拒
两级法院判决撤销泽州县煤炭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幼泽未上交1.5亿余元罚款,但被没收、变卖的原煤始终未能返还,原煤变卖款相关信息外界也无从得知。
程幼泽的妻子曾对记者表示,程幼泽出狱当晚曾说将继续追要被变卖的原煤款。程幼泽于7月19日在看守所手写的声明称,“因2009年省公安厅、晋城市公安局 8·7 专案组查封、变卖我合法生产原煤38万吨、价值逾亿的资产去向不明,我怀疑这次 黑老大高调出狱 是有人想阻止我出狱追要煤款”。朱孝顶称,程幼泽在看守所告诉他,38万吨是煤矿生产记录上的数据。
7月15日,朱孝顶前往山西省高院,要求复制该院关于前述两起行政案件的卷宗,包括晋城市公安局当时向煤炭局移送的公函、查封扣押变卖相关原煤的数据等材料,被工作人员以“若允许复制有可能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由拒绝。
8月2日下午,记者多次拨打泽州县煤炭局办公室电话,始终无人接听。记者随后致电晋城市公安局工作人员,采访这些原煤遭变卖的有关情况,但至发稿时对方仍未回应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