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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面对交通案件激增的严重态势,额尔古纳市法院在做好该类案件审理工作的同时,针对交通事故类案件的特殊性质,结合具体案情认真总结办案经验,积极开展庭前、庭中调解工作,有效的提升了纠纷的解决效率,加大督促赔偿义务人依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的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日,经过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速裁组法官多次调解,蔡某与孙某、王某时隔一年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终于以调解方式得到彻底解决。
2013年4月30日,蔡某驾驶的轿车与孙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两车相撞,造成乘坐在三轮车上的王某肋骨骨折(经鉴定不构成伤残)。经交警认定:孙某属于酒后驾车,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王某无责任。蔡某与孙某分别为王某先行垫付医药费3200元和1000元。后因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王某起诉到额尔古纳市法院,经我院判决由蔡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对王某进行赔偿共计16000元。对蔡某垫付的3200元和孙某垫付的1000元及蔡某的车辆损失因其未主张我院未做处理。
时隔一年后,2014年4月9日,蔡某诉至我院要求王某返还垫付的医药费3200元,要求孙某赔偿车辆损失4900元。孙某也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垫付医药费1000元。这样由一起交通事故旧案又引发三起诉讼案件。我院速裁组法官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初步调解,王某对蔡某与孙某垫付的医药费同意返还没有异议。但关键在于孙某现已患病导致半身不遂,无能力给付蔡某车辆损失4900元。
吃透整个案件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法律事实清楚,进行判决并不难,但如果就案判案,无疑给身患重病的孙某雪上加霜。于是承办法官采用“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先同蔡某从人情世故角度沟通孙某现在的身体状况及经济条件,后与孙某讲明虽其身患重病但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的细致耐心终于得到了双方的理解和支持,孙某同意将王某返还的1000元作为赔偿车辆损失给付蔡某,蔡某也表示接受该结果。这样,三起案件不到10天均调解结案,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照顾了弱势群体的客观事实。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供稿人 额尔古纳法院 张乃仁